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93號
CHDV,112,簡上,93,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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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上訴人 梁奕燐(原名:梁銘權

梁宴樺(原名:梁玉湘)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 樓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4月27日本院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10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梁奕燐(下逕稱其姓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 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梁奕燐積欠訴外人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慶銀資管公司)借款債務,嗣慶銀資管公司將上開債 權讓與上訴人,截至民國111年12月1日止,梁奕燐尚積欠新 臺幣(下同)231,155元之本息未清償。又梁奕燐之父即訴 外人梁福星於108年1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下 稱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被上訴人梁宴樺(下逕稱其姓名 )、梁奕燐及訴外人梁銘正(於109年12月27日死亡,繼承 人為梁宴樺)。梁奕燐名下無任何財產,詎其為規避清償對 上訴人所負債務,竟與梁宴樺、梁銘正於108年3月25日協議 分割遺產,由梁宴樺取得系爭遺產;復於108年3月28日就附 表編號1至6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為梁宴樺所有。梁奕燐上開行為,形同將原應繼承之遺產, 無償移轉予梁宴樺,致有害及上訴人之債權受償,爰依民法 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其等所為分割繼承之 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梁宴樺塗銷就系爭土地所為分



割繼承登記,而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梁福星所有等語。經原 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就被繼承人梁福 星所遺系爭遺產於108年3月25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 為,及於同年3月28日就系爭土地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 行為,均應予以撤銷。㈢梁宴樺應將系爭土地所為上開分割 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梁福星所有。 二、梁宴樺則以:梁福星之晚年生活均由梁宴樺負擔費用,梁奕 燐及梁銘正均未對梁福星負任何照料義務,故梁福星於生前 即向繼承人表明,系爭遺產應全數分配予梁宴樺,故梁福星 之繼承人方依梁福星之指示,協議由梁宴樺單獨取得系爭遺 產。又梁宴樺與梁奕燐已久未聯繫,不清楚梁奕燐在外借貸 情況,否認其等間就系爭遺產之協議內容有何通謀虛偽意思 表示之情事等語置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梁奕燐未曾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梁奕燐前積欠慶銀資管公司借款債務,經本院核發95年度促 字第15343號支付命令後,慶銀資管公司持以聲請強制執行 ,因梁奕燐名下無財產,經本院執行處核發債權憑證。 ㈡慶銀資管公司於98年間將上開債權讓與上訴人,梁奕燐截至1 11年12月1日止,尚積欠231,155元未清償。 ㈢梁奕燐之父梁福星於108年1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系 爭遺產,繼承人為梁奕燐、梁宴樺及梁銘正(於109年12月2 7日死亡,繼承人為梁宴樺),均未拋棄繼承。 ㈣梁奕燐、梁宴樺及梁銘正於108年3月25日協議分割系爭遺產 ,由梁宴樺取得全部遺產,復於同年3月28日就系爭土地辦 理分割繼承登記為梁宴樺所有。
㈤上訴人於111年11月25日因申請土地登記謄本,而查悉上開分 割繼承情事。
五、兩造爭執事項:
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上訴人間 就系爭遺產所為分割協議,及就系爭土地所為分割繼承登記 行為?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並得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 屬權利,惟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 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



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 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 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 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 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最高法院69年度 台上字第847號民事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審查意見參照)。查梁奕燐梁福星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故於108年1月14日梁福 星死亡即繼承原因發生時,與其他繼承人梁宴樺、梁銘正即 就梁福星所遺系爭遺產,因繼承取得公同共有權利。被上訴 人嗣就系爭遺產為分割協議,屬全體繼承人對公同共有物所 為財產處分行為。而梁奕燐未分割取得任何遺產,自形式上 觀之,屬無償行為,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得本於債權人之地 位,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㈡民法第244條第1、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 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所 謂無償行為,係指無對價之對待給付之行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民事判決要 旨參照)。另按直系血親尊親屬如不能維持生活,不論有無 謀生能力,均有受扶養之權利,此觀民法第1117條規定甚明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財力維持生活者而言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0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 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民 法第1118條亦有明定。是受扶養權利者如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苟非全然欠缺負擔扶養義務之能力,縱 因負擔此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亦僅得減輕其義務,不 得免除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 照)。
 ⒈查梁福星為00年0月00日生(見原審卷第63頁戶籍謄本),其 名下僅有系爭遺產,於106年至108年間除有附表編號8所示 投資之股利未達百元外,無任何收入,有其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至91頁),堪認 其至少自99年1月23日年滿65歲起,至108年1月14日死亡止 ,近9年期間有受扶養之需要。且其身體狀況不佳、行動不 便,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可參(見本院卷第61頁),可 認更有較一般人支出高額生活費用之必要。而梁奕燐為00年 00月00日生(見原審卷第65頁戶籍謄本),於梁福星年滿65 歲至死亡時之期間正值壯年,堪認仍有相當之勞動能力,雖 其無力清償對上訴人所負債務,惟此僅屬維持生活有所困難



,難認其欠缺負擔扶養義務之能力,依上開說明,仍無從免 除對梁福星之扶養義務。
 ⒉梁宴樺抗辯梁福星之晚年生活均由其負擔費用,梁奕燐及梁 銘正均未對梁福星負任何照料義務,故協議由梁宴樺單獨取 得系爭遺產等語,業據其提出梁福星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 明(聯絡人為梁宴樺)、彰化縣私立賜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入住繳費證明、彰化縣私立寶祥長期照顧中心證明單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61、135、137頁)。復據證人謝國華到庭證 稱:我自104年起迄今擔任村長,在我擔任村長前,梁福星 即健康狀況欠佳,需乘坐輪椅,且無業、經濟狀況不良,我 會前往其住處關心及協助辦理補助。梁福星均由梁宴樺照顧 及負擔生活費用與安養中心費用。梁奕燐梁銘正無固定工 作,且居無定所,並未給付梁福星生活費。梁福星之喪葬事 宜及費用,主要亦由梁宴樺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78至79頁 ),可見梁福星晚年生活確由梁宴樺獨力照料,並負擔其所 需生活費用及往生後喪葬費用。雖梁宴樺僅提出照顧中心證 明單(其上記載金額合計81,250元)為憑,然考量父母子女 間所為生活費用給付,衡情本無要求簽收單據之可能,故不 得因而即謂梁宴樺支出費用僅上述金額。
 ⒊查梁奕燐梁福星負有扶養義務,然由梁宴樺獨力負擔之, 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間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 被繼承人之貢獻程度後,所為分割遺產協議,實質上應包含 梁奕燐清償梁宴樺為其代墊之扶養費及喪葬費用債務,暨梁 宴樺照料勞力付出之對價。是被上訴人間遺產分割協議,使 梁宴樺取得系爭遺產之全部,形式上雖屬無償行為,然實質 上實為計算、抵充後之有償行為。從而,上訴人主張梁奕燐 無償移轉其繼承之財產予梁宴樺,其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上訴人間遺產分割協議及繼承登 記,並命梁宴樺塗銷繼承登記,並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 撤銷被上訴人間就系爭遺產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就 系爭土地所為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梁宴樺並應塗銷繼承登 記,難認有據,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所 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應予維持。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555556/0000000  2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全部 3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555556/0000000 4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555556/0000000 5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555556/0000000 6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555556/0000000 7 建物 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8 投資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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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