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13號
CHDV,111,訴,1113,2023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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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3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綠純有機蔬果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曾榆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本院111年度補
字第617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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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