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47號
CHDV,111,訴,1047,2023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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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47號
原 告 BJ000-A110177(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蕭佩芬律師
被 告 王家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3項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1%,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71%,餘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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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