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85號
CHDV,110,訴,1085,2023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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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趙文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錦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5,946元(7135.13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70元×原告應有部分1/8),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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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