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17號
CHDM,112,附民,617,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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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17號
原 告 鄭明泉
被 告 王珍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0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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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