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692號
CHDM,112,訴,692,2023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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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智軒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楊茹琳提起公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楊茹琳提起 公訴」之記載,與判決附件起訴書所載提起公訴之檢察官姓 名不符,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 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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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