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50號
CHDM,112,聲保,50,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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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清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
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甘清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清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4年4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903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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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