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582號
PTDV,112,司促,11582,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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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58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永富
債 務 人 謝佳靜即韓茉莉服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0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7,887元,及自民國112年4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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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