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調字,112年度,141號
ILDV,112,調,141,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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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調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係代位債務人即被代位人周貴雲分割自何人繼承
之遺產及該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起訴狀附表所
示遺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提
出被代位人周貴雲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
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該被繼承人各項遺產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
請勿遮隱)。
二、請提出前項被代位人周貴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應繼分比例,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全體繼承人中如
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應繼分比例
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正確且適當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四、聲請人代位債務人周貴雲請求分割遺產,應按其被繼承人全
部遺產之現值,依被代位人周貴雲應繼分比例計算,請查
周貴雲之被繼承人其遺產清冊所列遺產全部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依被代位人周貴雲應繼分比例計算所受利益之價
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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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