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46號
SLDV,112,補,946,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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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 告 陳佩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伍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又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 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 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上開利益原則上固為債 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但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債 權人之執行債權額者,應以價額較低之執行標的物價值為度 ,而非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全額(同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 91號、110年度台抗字第262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685號執行事 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 行事件主張之債權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90,000,000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聲請執行之財產則為原告所 有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9680平方公尺,應 有部分比例96800分之2345,下稱系爭土地),有其於系爭 執行事件所提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與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 本可查。則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日即民國112年8月17日, 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主張之債權額為335,769,965元,而系 爭執行事件執行標的財產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 方公尺136,272元計算,原告所有部分之系爭土地價額為31, 955,784元(計算式:9,680×136,272×2,345÷96,800=31,955 ,784),並未高於上開債權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 告本於其異議權,排除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 ,應以原告所有部分之系爭土地價額定之,應核定為31,955 ,784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         附表:
編號 項目 起算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 (終止日以訴訟繫屬日即112年8月17日計算) 年利率 金額 (新臺幣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87/12/21 清償日 (24+240/365) 9.25% 205,273,972元 2 違約金 88/1/22 88/7/21 (181/365) 0.925% 412,829元 3 違約金 88/7/22 清償日 (24+27/365) 1.85% 40,083,164元 總計 245,769,96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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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