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5981號
SLDV,112,司票,25981,2023111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981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嘉燊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嘉燊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劉嘉燊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 111年10月22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