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120號
SLDV,111,司執消債更,120,20231123,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
債 務 人 蘇晉笙蘇俊文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 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 裁定自民國111年8月23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 表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2年8月29日、112年1 0月6日以士院鳴民司流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函通知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 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盧政賢、葛恬恬、陳威宏、王冠 中、張宗雅、吳政延黃昭蓉張誼君楊佳淳張伊萱黃三峰、昌美英、吳惟哲、李宜真高裕翔、童璽郡、陳育 進、趙清枝之繼承人即彭梅蘭趙子豪、趙子威等於文到10 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二第171、173至第182、184至200、224、226 至230頁)。而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樂 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盧政賢、葛恬恬、 陳威宏王冠中、張宗雅、吳政延黃昭蓉張誼君、楊佳 淳、張伊萱黃三峰、昌美英、吳惟哲、李宜真高裕翔



童璽郡、陳育進趙清枝之繼承人即彭梅蘭趙子豪、趙子 威逾期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 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28位債權人 中共23位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合計共占債權額80.73%),應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 案無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 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第62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 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至第2期、第4期至第14期、第16期至第26期、第28至38期、第40期至50期、第52期至第62期、第6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23,173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一)欄位所示。第3期、第15期、第27期、第39期、第51期、第63期,每期清償197,166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二)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6,755,264元。 3.清償總金額:2,712,414元。 4.總清償比例:40.15%。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一) 每期可分配金額 (二)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000 000 0,996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0,000 0,000 00,705 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000 00 000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90,000 000 0,628 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000 00 000 6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52,000 000 0,532 7 張宗雅 000,000 000 0,478 8 吳政延 30,000 000 000 9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0 00,123 00 陳威宏 000,000 000 0,539 00 盧政賢 000,000 0,000 00,005 0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00 000 0,773 00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 0,700 00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0 00,234 00 葛恬恬 000,000 000 0,919 00 趙清枝之繼承人即彭梅蘭趙子豪、趙子威 49,000 000 0,454 00 王冠中 000,000 0,000 00,500 00 陳育進 000,000 000 0,694 00 黃昭蓉 000,000 0,000 0,931 00 張誼君 5,000 00 000 00 楊佳淳 000,000 0,000 00,965 00 張伊萱 000,000 000 0,837 00 黃三峰 000,000 000 0,837 00 昌美英 000,000 000 0,794 00 吳惟哲 000,000 0,000 00,507 00 李宜真 10,000 00 000 00 高裕翔 42,000 000 0,226 00 童璽郡 000,000 000 0,962 合 計 6,755,000 00,000 000,166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