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38號
SLDM,112,附民,638,2023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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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38號
原 告 曹金珠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000室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被 告 傅榆藺

陳樺韋



蔡博臣

涂世泓

鄭育賢

張家豪


鄭建宏

吳秉恩

曾忠義
楊子霆

吳郁群

周長鴻

林品翔

陳義方

郭宏明

杜承哲


薛隆廷



洪俊



王昱傑



林裙樺
李松縉
鎮宇
林志祥
柯振麒

陳宜
楊以晨
吳韶
林瑞祥
郭哲佑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 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 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 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被告傅榆藺、陳樺韋蔡博臣涂世泓鄭育賢張家豪鄭建宏吳秉恩、曾忠義、楊子霆吳郁群、周 長鴻林品翔陳義方郭宏明,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 案判決有罪,原告確因其等犯罪而受有損害。而被告杜承哲薛隆廷洪俊杰、王昱傑林裙樺、李松縉、侯鎮宇、林 志祥、柯振麒、陳宜、楊以晨、吳韶偉、林瑞祥郭哲佑, 雖非本案之刑案被告,然原告主張上開被告均為共同侵權行 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 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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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