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2年度,12號
KLDM,112,原金訴,12,2023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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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建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第2875號)及
追加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032號、第3607
7號、第37299號、第39571號、第40563號、第47106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含起訴及追加起訴)略以:
 ㈠被告余建緯(telegram暱稱「魯道莫那」)、胡駿良(teleg
ram暱稱「黑貓」)(同案被告,現由本院審理中)、林彥
勲(telegram暱稱「gao_1757」)(同案被告,現由本院審
理中)、郭全(同案被告,現由本院審理中)及陳詩婷(同
案被告,現由本院審理中)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
,加入由telegram暱稱「薏仁做事薏仁湯」、「紅」、「如
來」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等人所組成之
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
性犯罪組織之詐欺集團,並與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洗
錢及參與組織犯罪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薏仁做事薏仁湯」為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之首腦,於111年12
月19日以每日各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5,000元之代價聘
僱被告余建緯胡駿良,負責接應人頭帳戶提供者(下稱車
主)至收簿據點(下稱控站),並依「薏仁做事薏仁湯」之
指示將向車主收取帳戶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轉
交予「薏仁做事薏仁湯」或將車主載至臨櫃申辦、開通網路
銀行帳號及綁定約定轉帳帳戶,並看管及照護車主在控站之
日常生活起居,使鉅額詐欺款項得以在複數金融機構帳戶間
轉入及轉出,以加速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及所在。
 ⒉被告余建緯凃銘鴻之證件作為租用登記人,於111年12月19
日起,承租新北市○○區○○街00號民宿(未領有營業登記證)
作為控站,待控站確定後,由陳詩婷介紹車主胡孟琁、胡駿
良介紹車主郭全郭全後轉為控站管理人員)及其他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多重管道與車主凃銘鴻(胡孟
琁及凃銘鴻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為警偵辦)聯繫,確認渠等
得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後,即由被告余建緯胡駿良於111年12月19日起陸續
將上開車主載至本案控站留宿,並向上開車主收取存摺、提
款卡及身分證,或協同至銀行臨櫃辦理網路銀行開戶、綁定
約定轉帳帳戶之事宜。
 ⒊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車主提供之存摺、提款卡、密
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共同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
絡,於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
,詐騙告訴人連武玲等人,致告訴人連武玲等人陷於錯誤,
因而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
如附表一所示之受款帳戶,旋遭提領或轉出。嗣警方接獲陳
詩婷報稱胡孟琁遭不明人士拘禁後,立即調閱監視器及行動
電話即時定位,發現胡孟玹於新北市○○區○○街00號,惟該詐
欺集團成員已於111年12月24日中午12時30分撤離,經調閱
路口監視器查得該詐欺集團成員入住○○市○○區○○○00○00號(
欣埔山莊汽車旅館),警方遂於111年12月25日上午6時45分
會同該汽車旅館老闆實施搜索,於該旅館107號房查獲胡孟
琁及胡駿良,另於212號房查獲凃銘鴻余建緯莫程翔
所涉詐欺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林彥勳郭全,始悉上
情。因認被告共同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㈡被告余建緯又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供上開詐騙集團使用。
余建緯並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
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
項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隨即遭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遮
斷前述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嗣附表二所示之人驚覺受騙,報
警處理,並為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
條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及被告死亡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
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為之,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
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
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250條
亦有明文;另法院組織法第58條、第61條及第62條亦明定檢
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並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
內執行職務;故檢察官除因刑事訴訟法第250條但書規定之
「急迫情形」,或法院組織法第62條但書所謂之「緊急情形
」、「法律另有規定」者,得為必要之處分外,依法仍僅得
向管轄區域內對應之法院起訴,方為適法。此由檢察官對
院行使「提起公訴」之職權,並非以檢察機關或全體檢察官
名義為之,亦可得見,而檢察機關內部之指揮、監督,尤不
得任意影響管轄區域法院之劃分,否則法院組織法第58條、
第61條、第62條、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等規定將形同具文。
從而檢察官於案件偵查後,在無法院組織法第62條但書所列
「緊急情形」或刑事訴訟法第250條但書所示「急迫情形」
、「法律另有規定」等情時,均應向其管轄區域內所對應之
法院提起公訴,倘認案件不屬其所對應之法院管轄,則應通
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若未通知或移送,逕向其管轄區域以
外之法院起訴,其起訴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再者,刑事訴
訟法第265條規定之追加起訴,其性質亦為起訴,是有關檢
察官行使提起公訴之職權時所應遵行之相關規定,於追加起
訴時仍應有其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
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4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㈠上開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余建緯之犯罪事實,係由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112年度偵字第360
32號、第36077號、第37299號、第39571號、第40563號、第
47106號逕向本院追加起訴(112年度金訴字第368號,於112
年8月4日繫屬本院【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8號卷第3頁
本院鈐蓋之收文狀章日期】),然其並未敘明有何緊急或急
迫致需逕向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外法院追加起訴之情形,
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程序即有違背規定,而應
就追加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
 ㈡再者,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2年
4月25日繫屬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被告余建緯
業於112年10月13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原起訴部分同有被告死亡而應諭知不受理之情
形。
 ㈢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余建緯為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一(依本案詐騙集團著手時間順序):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出處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 陳耀聰 (未提告) 111年9月25日某時許 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莉莉」)與陳耀聰聯繫,向陳耀聰介紹「RJF瑞傑金融」,並將陳耀聰加入LINE通訊軟體群組;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瑞傑(RJF)林安雄」)與陳耀聰聯繫,向陳耀聰介紹瑞傑金融APP,佯稱於該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陳耀聰陷於錯誤,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14日上午11時3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33分) 40,000元 被告余建緯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陳耀聰112年1月16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㈡第45頁至第46頁) ⒉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㈢第70頁) ⒊被害人陳耀聰出具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383頁) ⒋被害人陳耀聰出具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瑞傑(RJF)林安雄」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9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385頁至第393頁) 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 連武玲 111年10月某時許 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網站刊登投資廣告,連武玲瀏覽上開廣告後,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暱稱「金牌助教 陳梓欣」),其向連武玲介紹全億APP及瑞傑APP,並佯稱於該平台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連武玲陷於錯誤,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5日上午10時5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36分) 200,000元 ⒈告訴人連武玲112年2月2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㈡第37頁至第40頁) ⒉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㈢第72頁) ⒊告訴人連武玲出具之交易明細:  ①告訴人連武玲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11年11月30日至111年12月31日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365頁至第367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376頁上半部) ⒋告訴人連武玲出具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金牌助教 陳梓欣」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6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368頁至第372頁) ⒌告訴人連武玲出具「全億」APP之截圖照片4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373頁) 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 王鳳琴 (未提告) 111年10月至11月某時許 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YOUTUBE網站刊登投資廣告,王鳳琴瀏覽上開廣告後,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暱稱「陳重銘」、「金牌助教 雯雯」),其等向王鳳琴介紹瑞傑APP,並佯稱於該平台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王鳳琴陷於錯誤,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9時23分) 38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00,000元) ⒈被害人王鳳琴112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㈡第41頁至第43頁) ⒉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㈢第71頁) ⒊被害人王鳳琴出具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2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377頁、本院卷㈡第117頁) ⒋被害人王鳳琴出具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金牌助教 雯雯」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8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378頁至第382頁) 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 劉源村 111年10月中旬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1月17日) 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網站刊登投資廣告,劉源村瀏覽上開廣告後,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暱稱「金牌助教陳雅莉」、「瑞傑(RJF)林安雄」),其等將劉源村加入LINE通訊軟體「瑞傑VIP專屬網站」群組,並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然須依指示匯款始能提領獲利金額云云,致劉源村陷於錯誤,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9分) 280,000元 ⒈告訴人劉源村112年1月13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㈡第51頁至第53頁) ⒉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㈢第71頁) ⒊告訴人劉源村出具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瑞傑(RJF)林安雄」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8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401頁至第403頁) 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 陳秀桂 111年10月24日某時許 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YOUTUBE網站刊登投資廣告,陳秀桂瀏覽上開廣告後,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暱稱「朱家泓」、「張建宏」、「金牌助教 恬恬」、「瑞傑(RJF)吳柏廷」),其等向陳秀桂介紹瑞傑APP,並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然須依指示匯款始能提領獲利金額云云,致陳秀桂陷於錯誤,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16日上午10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8分) 50,000元 ⒈告訴人陳秀桂112年1月15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㈡第47頁至第49頁) ⒉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㈢第72頁) ⒊告訴人陳秀桂出具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照片1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395頁) ⒋告訴人陳秀桂出具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朱家泓」、「張建宏」、「金牌助教 恬恬」、「瑞傑(RJF)吳柏廷」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7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397頁至第399頁) ⒌告訴人陳秀桂出具「瑞傑」APP之截圖照片2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398頁) 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 高美英 111年10月26日上午10時55分許 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帳號「Sophia Chen」)與高美英聯繫,自稱係其表妹陳詩媃,並將其朋友陳思萱介紹予高美英;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思萱」)與高美英聯繫,向高美英介紹裕盈APP,將高美英加入LINE通訊軟體「金股領航」群組,並佯稱於該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高美英陷於錯誤,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21日上午11時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44分) 3,000,000元 證人胡孟玹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高美英111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㈡第25頁至第30頁) ⒉本案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㈢第18頁至第19頁) ⒊告訴人高美英出具之交易明細:  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433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434頁) 111年12月22日上午11時1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59分) 2,500,000元 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 胡家蓁 111年11月25日某時許 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傳送簡訊至胡家蓁之行動電話,胡家蓁接獲上開簡訊並瀏覽後,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暱稱「林晏汝」),其向胡家蓁介紹「國泰金融」貸款網站(網址:https://cutt.ly/Klxs.uPm),並佯稱因胡家蓁操作錯誤,須依指示匯款以解除帳號凍結問題云云,致胡家蓁陷於錯誤,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2年) 30,000元 被告郭全申設之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胡家蓁111年12月5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㈡第55頁至第56頁) ⒉本案街口支付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㈢第89頁) ⒊告訴人胡家蓁出具其中華郵政埤頭路口厝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405頁至第407頁) 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 石雅婷 111年12月1日上午9時許 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傳送簡訊至石雅婷之行動電話,石雅婷接獲上開簡訊並瀏覽後,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暱稱「陳瑀詩」),其向石雅婷介紹「國泰信貸」網站(網址:https://kfhljinhy.qian.mhrc.tw),並佯稱可於該網站信用貸款,然因石雅婷操作錯誤,須依指示匯款以解除帳號凍結問題云云,致石雅婷陷於錯誤,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12月2日晚間8時1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2年) 25,000元 ⒈告訴人石雅婷111年12月3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㈡第57頁至第59頁) ⒉本案街口支付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㈢第89頁) ⒊告訴人石雅婷出具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照片1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409頁左下處) ⒋告訴人石雅婷出具與「國泰信貸」投資平台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6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409頁右下處至第413頁) 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 游琇媛 111年12月2日上午8時31分許 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傳送簡訊至游琇媛之行動電話,游琇媛接獲上開簡訊並瀏覽後,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暱稱「吳珍稀」),其向游琇媛介紹「國泰信貸」網站(網址:https://cutt.ly/bMXFE7n),並佯稱可於該網站信用貸款,然因游琇媛資料輸入錯誤,須依指示匯款以解除帳號凍結問題云云,致游琇媛陷於錯誤,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4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2年) 30,000元 ⒈告訴人游琇媛111年12月5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㈡第61頁至第62頁) ⒉本案街口支付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㈢第89頁) ⒊告訴人游琇媛出具之交易明細:  ①告訴人游琇媛其中華郵政士林社新里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415頁、第419頁至第420頁)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418頁右半部) ⒋告訴人游琇媛出具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  ①告訴人游琇媛出具行動電話簡訊內容截圖照片1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417頁)  ②告訴人游琇媛出具與「國泰信貸」投資平台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2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422頁至第423頁)  ③告訴人游琇媛出具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吳珍稀」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3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426頁至第428頁) 1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 鄭立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 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蝦皮拍賣網站(帳號「chengri0000000oo.com.tw」)與鄭立佑聯繫,自稱係蝦皮拍賣網站之客服人員,並佯稱洗錢防制法已授權委託金融機構進行認證授權,要求鄭立佑依指示輸入資料始可繼續使用該網站之帳號;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門號+0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與鄭立佑聯繫,自稱係玉山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並佯稱鄭立佑須簽立一份電子授權書,然須依指示匯款取得授權碼云云,致鄭立佑陷於錯誤,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2分許 49,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 證人蔡彤翎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鄭立佑111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㈡第31頁至第34頁) ⒉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㈢第83頁至第84頁) ⒊告訴人鄭立佑出具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照片2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429頁) ⒋告訴人鄭立佑出具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美鳳」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5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6號卷㈡第429頁至第430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7號卷㈡第35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4分許 24,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5,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6分許 49,986元 (起訴書誤載為4萬9,996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9分許 49,983元 (起訴書誤載為4萬9,993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參考案號 1 告訴人金重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2日,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雯」向金重詩佯稱:可下載招富通APP,由此APP進行買賣股票以賺取獲利云云,致金重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1年12月15日9時25分許 28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6032號 2 告訴人 吳順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馨沛」向吳順德佯稱:可加入股票群組投資獲利云云,致吳順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1年12月15日10時53分許 15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6077號 3 告訴人 李克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6日,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牌助理雯雯」向李克明佯稱:可加入股票群組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克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1年12月14日11時2分許 86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6077號 111年12月15日11時13分許 64萬200元 4 告訴人 蔡慶祥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牌助教陳婼欣-Linda」向蔡慶祥佯稱:可加入股票群組投資獲利云云,致蔡慶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1年12月14日13時57分許 4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7299號 5 被害人 鍾永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牌助教雯雯」向鍾永昌佯稱:可加入股票群組投資獲利云云,致鍾永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1年12月13日13時49分許 8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9571號 6 被害人 盧彥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映妍Flo」向盧彥興佯稱:可加入股票群組投資獲利云云,致盧彥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1年12月16日10時18分許 5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0563號 7 被害人林秀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秀真佯稱:可加入股票群組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秀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為右列匯款,旋遭匯轉一空。 111年12月16日10時55分許 10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7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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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