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49號
CYDV,112,消債更,149,2023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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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陳伶姿
代 理 人 張育瑋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接 管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
總 經 理 鄭明慧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伶姿自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 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698,428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 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 前項債務,曾經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69 8,428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惟於112年10月11日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 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7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 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又查 ,依聲請人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聲請人在中 國信託銀行嘉義分行的帳戶,於112年10月24日存款餘額為2 3元。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他的有價證券;有台灣人壽、富 邦人壽及南山人壽的保險單,依聲請人財產清冊之記載,  其中台灣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34,869元;富邦人壽保單 價值準備金為38,260元;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為0元(詳



  本院卷第109頁,另參第35-37頁、第56頁)。以上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計共173,129元。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伊因為生活開銷、生活周轉金而積欠借款,嗣因 工作不穩定,有時候沒有工作,經濟困難,故無法清償。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目前為餐飲業服務生,每月收入約25,000元, 願以112年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每月17,076元作為每月支出 之標準。每月收入25,000元扣除17,076元後餘額7,924元, 以該金額之九成作為每月清償之金額即約7,132元。再加總 保單價值總計173,129元,分為72期攤還即約2,405元。二者 相加總為9,537元,應已屬盡力清償。
六、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一)聲請人陳稱伊對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所負欠 之無擔保債務,合計1,698,428元。而查,債權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0月18日函,陳報債權金額 為627,163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0月18日 函,說明旨揭債權慶豐商業銀行已讓與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該公司復於00年0月間將債權讓與良京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對於陳伶姿已無任何 債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0月31日民事陳報狀 ,陳報債權金額為1,124,115元(其中本金為268,529元、利 息853,006元、訴訟費用為2,580元)。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1月2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45 ,803元(其中本金為10,557元、利息為33,196元、費用及違 約金為2,050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 0月30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25,312元(其中本金 為29,834元、利息為94,978元、裁判費為500元)。另外,在 調解程序中,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9月 2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410,489元(其中本金為99 ,638元、利息為308,001元、違約金為2,850元);良京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0月1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 為1,941,026元(其中本金510,234元、利息1,245,637元、違 約金179,061元、費用6,094元)。此外,還有其他債權人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債權,暫時以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上之記載,即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144元、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000元,予以計算。因此,聲請人所 負欠之債務,大約為4,435,052元。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為餐飲時薪人員,每月收入約25,000元。



又查,聲請人每個月的生活必要費用支出,主張以17,076元 作為支出之數額。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 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再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 、市)111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亦即17,0 76元之數額,即為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因此,聲請人主張 以17,076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核其所主張之金 額,應可採認。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存款餘額為23元;另保單價值 準備金合計共173,129元。而查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 現在年齡約40歲,距離法定強制退休的年齡65歲剩餘約25年 的時間。聲請人每個月收入約25,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17,076元後,剩餘金額約7,924元。以此數額,如果欲 清償之前聲請人積欠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的 4,435,052元之債務,縱然扣除聲請人存款餘額23元及保單 價值準備金173,129元之後,也仍然還有4,261,900元債務,  至少需要538個月即44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夠清償完畢。然 上述期間,顯然已經逾聲請人得為工作之期間。而且,期間 另外還會有新增加衍生的利息未能清償。因此,本件應堪認 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又查,聲請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 回更生聲請之情形,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八、綜據上述,聲請人之前因為生活開銷、生活周轉金,而積欠 借款,嗣因工作不穩定,有時候沒有工作,入不敷出,經濟 困難,致無法清償。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 補正的事項,已經配合提供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及保險單 資料,並說明伊債務形成原因、停止清償原因,及提出可供 法院參酌的證明資料,可認為已盡所應負之協力義務。本件 聲請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 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更 生聲請之事由,因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乃於法有據, 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8日函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8日函、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狀、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0月24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3日民事陳報狀、新光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日民事陳報狀、台灣金聯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0日民事陳報狀及摩根聯邦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日民事申報債權狀所述之內 容。因依上述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3條的規定,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 所定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因此,本院審酌債權人上揭陳述 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 敘明。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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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