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325號
TNEV,112,南簡,325,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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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325號
原 告 鄭文山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被 告 劉富雄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周聖錡律師
鄭猷耀律師
上列一人之
複 代 理人 張嘉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 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 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1 月10日宣判,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依前揭規定 ,本件已因被告死亡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有再開辯論之必 要。
三、另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1個月內提出被告劉富雄(身分證 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已死亡者,請再提供該 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並具狀聲明原告法定繼承人承受訴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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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