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513號
TNEV,112,南小,1513,2023111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51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鄭家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766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