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2年度,196號
TPBA,112,訴,196,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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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世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吳宗奇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許純彬

何佩芬
詹翔宇
參 加 人 新北市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張鴻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後,原告代表人由 黃世杰變更為孫世雄,茲據變更後之代表人孫世雄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13頁至第11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二、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訴外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4月8日宣布於1 10年5月8日分割成立杏中經營股份有限公司、杏美投資經營 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等3家子公司。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乃於110年5月3日召開會員大會,通過更 名、修改章程,變更組織為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暨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稱美麗華關係企業工會),並於11 0年5月9日向被告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組織換發證書,經被 告以110年5月10日新北府勞組字第1100906665號函換發立案



證書。嗣美麗華關係企業工會於111年3月14日,以經會員大 會議決通過分立成立參加人新北市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 司企業工會,向被告申請核發參加人立案證書。案經被告審 查,以111年5月25日新北府勞組字第1110968949號函同意設 立登記,並核發參加人新立案證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勞動部以112年1月11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10012524號訴願 決定書駁回其訴願,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四、本件原告主張參加人之設立申請,違反工會法第11條等相關 規定等語,而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如獲勝訴判決,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而有使其獨立參加本 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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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