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1392號
TPBA,111,訴,1392,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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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杰(董事長)
原 告 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世雄(董事長)
原 告 杏美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世雄(董事長)
原 告 杏中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杰(董事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 律師
鄭人豪 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
會等19人(姓名、地址詳如附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人及企業工會均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杏美投資經營股份有 限公司起訴後,各該公司代表人均由黃世杰變更為孫世雄, 茲據變更後之代表人孫世雄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㈡第3 63頁至第36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參加人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等 19人以原告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於民國110 年至111年間,多次否准工會會務公假並註記曠職,且將於1 10年間參與罷工者註記為曠職,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乃向被 告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請,被告不當勞動行為 裁決委員會於111年9月2日作成110年勞裁字第36、47、48號 裁決決定書,確認被告否准會務公假並註記曠職之行為,構 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並應 自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被告相關公司應處理參加 人鄭莉楨黃文正黃修平胡德源、張鴻銘、詹粲泓、吳 家銘黃阿海之曠職紀錄並核准其會務公假,且不得對其有 扣薪等不利待遇;確認被告因參加人黃修平胡德源江永 琦、吳孟樫、蘇邦傑、張家和、張鴻銘、詹粲泓、黃阿海郭嘉裕周福義黃益智、洪混園、黃文成詹家丞等人參 與罷工而於110年5月11日至8月25日期間有註記為曠職之行 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 動行為,並應自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被告相關公 司應消除上開人等之曠職紀錄,且不得對其等有不利待遇( 詳見裁決決定主文第2項至第16項)。原告不服,乃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裁決決定主文第2項至第16項均撤銷 。 
四、本件訴訟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
編號 姓名 地址 1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 設新北市○○區○○路○○段○○巷○○號11樓之1 代表人 黃文正 2 黃文正 3 黃修平 4 張鴻銘 5 詹粲泓 6 黃阿海 7 吳家銘 8 胡德源 9 鄭莉楨 10 江永琦 11 吳孟樫 12 蘇邦傑 13 張家和 14 郭嘉裕 15 周福義 16 黃益智 17 洪混園 18 黃文成 19 詹家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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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