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9978號
TPEV,112,北簡,9978,2023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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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原 告 嶺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亞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安
鄧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均宜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依 法應徵收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0元,然原告於民國112年8 月25日繳納4,190元,共計繳納裁判費4,690元,此有本院自 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500元部分(計算式:4,6 90-4,190=50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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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