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3540號
TPEV,112,北簡,13540,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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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540號
原 告 李芊慧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萬3,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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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