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預備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698號
TCEV,112,中補,3698,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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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698號
原 告 王威晨
江坤
吳東融
晟睿
李聖裕
東華
岳政華
林書逸
林智勝
高宇杰
蘇緯達
張志強
前列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玠宇
上列原告因返還預備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擊創運動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08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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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