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624號
TCEV,112,中補,3624,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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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624號
原 告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誠蔡禮夫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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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