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700號
原 告 林俊穎
黃婉萍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琦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賢
訴訟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麗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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