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4398號
TCEV,112,中小,4398,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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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39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被 告 楊更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94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393元自 民國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㈡新臺幣43,701元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述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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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