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簡字,112年度,86號
CPEM,112,竹東簡,86,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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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依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589、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依媛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價值相當於新臺幣376元之商品(新東陽蜜香腰果1包、維義伴天下朝天辣油1罐、日本媽媽濃縮洗潔精2瓶),及價值相當於新臺幣525元之商品(立頓茗閒情凍頂烏龍茶2盒、台灣好味豬公魚干1個、龍口春雨坊酸麻粉絲1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為利精簡,案內相關人於初次提及後將適度省略稱謂)一、犯罪事實:
 ㈠彭依媛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10年10 月16日上午11時15分許,騎乘6FG-589號普通重型機車(車 主為彭依媛,下稱A車)前往新竹縣○○鎮○○街00號美廉社竹 東榮樂店內,自貨架上拿取新東陽蜜香腰果1包、維義伴天 下朝天辣油1罐、日本媽媽濃縮洗潔精2瓶(價值共計新臺幣 【下同】376元)並藏放在其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結帳即 行離去而竊取得手。
 ㈡彭依媛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11年2月28 日晚間11時51分許,騎乘386-NJP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為 彭依媛之胞姐彭依婷,下稱B車)前往新竹縣○○鎮○○路0段00 0○0號美廉社竹東北興店內,自貨架上拿取立頓茗閒情凍頂 烏龍茶2盒、台灣好味豬公魚干1個、龍口春雨坊酸麻粉絲 1包(聲請書誤載為2包,應予更正,又以上商品價值共計52 5元)並藏放在其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結帳即行離去而竊 取得手。
  嗣經上開商店之共同主管陳昭成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悉上 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彭依媛於111年8月7日警詢中之供述、112年3月31日偵查 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昭成於110年11月5日及111年4月12日警詢中、證人彭 依婷於111年7月5日警詢中之證述。
陳昭成提出之相關案發日期監視錄影截圖、A車之車籍資料。三、法律適用:
核被告如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其所為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四、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 相適合之事實暨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上 開審酌、定刑細節並非刑事簡易判決之必要記載事項,爰不 另予敘明。
五、沒收:
  未扣案之價值相當於376元之商品(新東陽蜜香腰果1包、維 義伴天下朝天辣油1罐、日本媽媽濃縮洗潔精2瓶),及價值 相當於525元之商品(立頓茗閒情凍頂烏龍茶2盒、台灣好味豬公魚干1個、龍口春雨坊酸麻粉絲1包),分別為被告本 案犯罪所得,且於各次犯罪既遂時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 ,而為屬於被告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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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