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841號
CDEV,112,橋補,841,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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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841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品硯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5,375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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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