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487號
PCEV,112,板簡,487,2023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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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林雅雪


被 上訴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168元(計
算式:146,0005.041/5),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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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