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267號
PCEV,112,板小,3267,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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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267號
原 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訴訟代理人 孫啟
張瑞琪
被 告 吳俊毅即愛立康藥局


訴訟代理人 林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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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