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魏永彬因與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598、3599號)聲請再審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1216號
TPSV,112,台聲,1216,2023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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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再審、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598、3599號),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 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 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 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598、3599號裁定(下稱 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之內容,無非說明對 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 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 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吳 麗 惠
法 官 周 舒 雁
法 官 翁 金 緞
法 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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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