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1176號
TPSV,112,台聲,1176,20231122,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何牧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裁定(112年
度台抗字第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 對於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
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 第78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寄存送 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繳 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 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