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商訴字第50號
原 告 吉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元
訴訟代理人 張嘉容律師
被 告 鐘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勞動)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本案尚有應行 審理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