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2年度,282號
PTEV,112,屏補,282,202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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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黃義富

黃秉洋

黃家騏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
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77條
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民法第1164條所
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
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債務人黃進興請求分割其繼承如附
表所示之遺產,核定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955,340元,
而原告為被告黃進興之債權人,其之應繼分為1/4等情,有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公務
用謄本、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113年課稅明細表、屏東
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8,835元(計算式:955,340×1/4
=238,83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內容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核定金額 (新臺幣) 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3130分之2186 1313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3,400元 1313×3,400×2186/13130=743,240元 2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號房屋) 全 212,100元 合計 955,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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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