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2年度,918號
NHEV,112,湖簡,918,2023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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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森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麗容
訴訟代理人 王冠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麗容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可以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可以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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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