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9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廖俊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敦正(原名:王柏
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民事庭查詢永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聲請清算,若
有,清算人為誰。
二、債務人永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所有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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