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聲字,112年度,11號
KSHV,112,勞聲,11,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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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燕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 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 、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民國112年9月12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 由略以:為核對該錄音內容與筆錄是否相符,乃聲請交付該 次庭期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勞上 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係有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核其聲請理由,應符合為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利益之要件。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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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