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金上更二字,110年度,1號
KSHV,110,金上更二,1,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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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慧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被上訴人 陳蔡春咏
陳隆堯
陳嘉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被上訴人 陳嘉倫

陳隆凱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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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