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林佳霖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武雄 訴訟代理人 林王美免視同上訴人 林湋儒 鍾張美惠 鍾素枝 鍾富香 鍾宏儒 鍾安政 謝欣成(即鍾麗娟之承受訴訟人) 武玉瑛 尤子雄(兼尤次雄訴訟代理人) 呂尤金芳 尤秋宜 傅榮松(兼傅政義之承受訴訟人) 傅怡瑄(兼傅政義之承受訴訟人) 傅美娥(兼傅政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薄雯霙(傅政義之承受訴訟人) 武立千 武彥風 武立人 鍾尤玉蓮(兼鍾松榮之承受訴訟人) 鍾上傑 鍾松茂 鍾松盛 鍾雪花 林月眞 牟林月莞 邱碧雲 邱月娥 董林素霞(兼林潘桂金之承受訴訟人) 林慧玉(兼林潘桂金之承受訴訟人) 林雲忠(兼林潘桂金之承受訴訟人) 林松錦 楊秀川(即楊林松妹之承受訴訟人) 楊秀凡(即楊林松妹之承受訴訟人) 楊秀士(即楊林松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林綉豊 鍾林安妹 林綉琴 林祥明(兼林隱嵐之承受訴訟人) 林祥裕(兼林隱嵐之承受訴訟人) 鄭豐隆 鄭賢慧 鄭秀麗 林敬恆 林昀潔 陳德邵(陳德聰之承受訴訟人) 陳臺芳(陳德聰之承受訴訟人) 林英偉(即林國豐之承受訴訟人) 林靜芸(即林國豐之承受訴訟人) 林蓓莉(即林國豐之承受訴訟人) 林玉華(即林國豐之承受訴訟人) 林陳爾(即林國豐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林炳昌 受告知人 林韡峻 施定遠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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