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金上重更三字,110年度,1號
HLHM,110,金上重更三,1,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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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淮銀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薛松雨律師
杜英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銀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劉豐州律師
陳松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9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08、515、769
、1102、1347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游淮銀、游銀銅部分撤銷。
游淮銀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游銀銅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游淮銀以弘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勝投資公司)法人 代表之身分,自民國83年6月17日起至85年12月26日止,擔 任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東企銀,自96年9月22日起 由荷商荷蘭銀行-ABNAMROBank-概括承受,再於99年4月17日 起經概括承受,並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參與 重要契約或授信案件等之審核及決議,對外代表臺東企銀; 復自85年12月27日起迄89年7月27日止,擔任該行常務董事



。劉育汝(游淮銀胞弟游銀銅之配偶,原名游劉秀春,所犯 共同連續背信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 )亦以弘勝投資公司法人代表之身分,自83年6月20日起迄8 8年11月14日止,擔任臺東企銀常務監察人。游淮銀、劉育 汝均係受臺東企銀全體股東之委託,而為臺東企銀處理事務 之人員。
二、游淮銀為參加81年底之立法委員選舉,於81年初將家族企業 (下稱「游氏家族企業」或「富隆集團」)旗下各公司(包 括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 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弘勝投資公司、寶振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強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金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金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豐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北大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台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弘大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附表二所示5家公司〈下稱「本案 5家公司」〉。前揭中銀開發公司、弘勝投資公司、中經實業 公司、北大國際公司、台大國際公司、大生國際公司、弘大 國際公司等6家公司,分別持股控制臺東企銀。弘勝投資公 司並指派法人代表擔任臺東企銀董事4席、監察人1席;中經 實業公司亦指派法人代表擔任臺東企銀董事1席,以實際掌 控臺東企銀之常務董事會及授信審核小組),均交由游銀銅 管理經營,游銀銅承游淮銀之命,負責富隆集團各公司業務 。游美仁(游淮銀之妹,經原審判決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及犯同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 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 裁定因病停止審判中)則承游淮銀之命,負責富隆集團各公 司財務資金調度與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惟遇有重大決策及 財務調度問題,均須向游淮銀請示報告。游銀銅、游淮銀復 指定家族、親屬或員工(詳附表一人物關係表),擔任上開 各公司之董事、監事、會計,控制各家公司。其中涉及本案 貸款案有關之「本案5家公司」負責人狀況如下: ㈠台灣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土地重劃公司): 游銀銅、嵇國忠、林姿佑(原名林月女,游棋麟之妻,所犯 共同連續背信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 徒刑9月,緩刑4年確定)各於如附表二編號1「起迄期間」 欄所示期間,登記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其等於登記負責人期 間,各屬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但該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仍為游銀銅。
㈡中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78年11月2日設立時之公司名稱為 中經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81年2月12日變更公司名稱



為中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3年12月26日又變更公司名稱 為中經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嗣於86年2月19日再變更公 司名稱為中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逕稱中經實業公司): 游銀銅於如附表二編號2「起迄期間」欄所示期間為該公司 登記負責人,屬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亦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
富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隆開發公司):游銀銅、劉 吳素卿各於如附表二編號3「起迄期間」欄所示期間,登記 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其等於登記負責人期間,各屬行為時商 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但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仍為游銀銅。
㈣富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生國際公司):林姿佑 於如附表二編號4「起迄期間」欄所示期間,登記為該公司 之負責人。但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仍為游銀銅。 ㈤福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壽建設公司):游棋麟(原 名游川衷,游淮銀之姪,所犯共同連續背信罪,業經原審判 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上訴後經本院駁回,諭知緩刑4年,於 判決確定後3年內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確定) 、游東陽各於如附表二編號5「起迄期間」欄所示期間,登 記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其等於登記負責人期間,各屬行為時 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但該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仍為游銀銅。
三、游淮銀於上開期間陸續擔任臺東企銀董事長、常務董事,受 臺東企銀全體股東之委託,負有應忠實執行職務,致力維護 臺東企銀營運及股東權益之任務。詎游淮銀於84年至86年間 ,因富隆集團及成員資金調度等私人需求,竟與游銀銅,及 劉育汝、游美仁、如附表三所示借款戶等人,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知悉「本案5家 公司」均設址在○○市○○區○○○路0段00號0樓富隆證券公司樓 上,共用同一間辦公室,且於如附表三所示貸款時,均已無 實際營業,該等公司之業績及淨值多為紙上交易作帳而來, 公司股票之實際價值、流動性及市場性均不足,依臺東企銀 「擔保品鑑價處理辦法」規定,應避免採為擔保品,仍連續 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向臺東企銀套取資金, 其等實行分工方式為:由游淮銀指示游銀銅、游美仁,使其 2人持游淮銀先前交付游美仁集中保管之台灣土地重劃公司 、中經實業公司、富生國際公司、福壽建設公司之未上市股 票作為如附表三所示貸款案之擔保品,並由游美仁聯繫邀集 如附表三所示亦有前揭概括犯意聯絡之褚素卿(游淮銀姪兒 游世鑫之妻,掛名中經實業公司、福壽建設公司監察人,所



犯共同連續背信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上訴後 經本院駁回其上訴,諭知緩刑4年,於判決確定後3年內應向 國庫支付40萬元確定)、劉吳素卿(游淮銀妹婿劉昌隆之母 ,所犯共同連續背信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 為有期徒刑7月,緩刑4年確定)、游閔傑(游淮銀之遠房親 戚,所犯共同連續背信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 上訴後經本院駁回,諭知緩刑4年,於判決確定後3年內應向 國庫支付40萬元確定)、嵇國忠(富隆集團之員工,所犯共 同連續背信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上訴後經本 院駁回,諭知緩刑4年,於判決確定後3年內應向國庫支付80 萬元確定)、游棋麟(游淮銀之侄子)、戴小菁(原名:戴 淑卿,富隆集團之員工,所犯共同連續背信罪,業經原審判 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上訴後經本院駁回,諭知緩刑4年,於 判決確定後3年內應向國庫支付40萬元確定)等人,擔任如 附表三所示貸款案之人頭,以「籌設航空快遞公司」、「投 資進口醫療設備」、「購買建材」、「投資興建貨櫃集散中 心」、「投資興建汽車修護廠」等不實之申貸目的,分別向 臺東企銀質押貸款4800萬元,總計貸得288,000,000元。擔 保品幾占前述4家公司股票全部(臺灣土地重劃公司質押予 臺東企銀之股數占總資本額之比例為94.95%、中經實業公司 質押股數比例為85.86%、富生國際公司質押股數比例為90.9 1%、福壽建設公司質押股數比例為96.97%),總額達臺東企 銀83年度淨值7,027,759,000元之4.1%,使臺東企銀擔負授 信過度集中之風險;且所貸款項並未用於申貸用途,除部分 繳付人頭借戶之利息外,餘均流入游淮銀本人及其指定之帳 戶內供富隆集團使用。褚素卿等人頭借款戶於借款未久即陸 續滯納本息、展期延欠、最終形成呆帳(詳如附表三編號一 至六所示),造成臺東企銀受有未能全數受償之鉅額損失。 經過詳述如下:
 ㈠褚素卿係游淮銀侄兒游世鑫之妻,掛名為中經實業公司及福 壽建設公司監察人。游淮銀、游銀銅、游美仁為規避銀行法 利害關係人貸款之限制,而思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 ,向臺東企銀套取資金,且均知悉褚素卿僅係其等利用之人 頭,並無清償鉅額貸款之能力,且下述供作為擔保品之公司 股票實際價值、流動性及市場性均不足,仍意圖為自己及富 隆集團不法利益,於00年0月間,游淮銀責由游美仁託請褚 素卿擔任人頭借款戶,游銀銅、游美仁並依游淮銀指示將游 淮銀先前交付游美仁集中保管之中經實業公司未上市股票60 0萬股、福壽建設公司未上市股票200萬股作為擔保品,以褚 素卿名義,佯以「籌設航空快遞公司」為由,向臺東企銀儲



蓄部辦理股票質押貸款4800萬元。該4800萬元貸款於84年4 月20日核撥至褚素卿上海商業銀行儲蓄部(下稱上海商銀)第 00000-0號帳戶後,立即依游淮銀之指示,轉帳1000萬元至 福壽建設公司同行庫第00000-0號帳戶,充作福壽建設公司 現金增資之股款;同日又轉帳2450餘萬元存入富隆開發公司 同行庫第00000-0號帳戶,由公司職員劉亭延提領現金1200 萬元,隨即存入人頭戶劉吳素卿同行庫第00000-0號帳戶; 人頭戶林姿佑同行庫第000-0號帳戶亦存入1200萬元,共計2 400萬元,再於同日分別轉帳1800萬元至福壽建設公司同行 庫第00000-0號帳戶,又轉帳600萬元存入富隆開發公司同行 庫第00000-0之帳戶。而福壽建設公司增資之新股再用於其 後人頭借戶游棋麟、戴小菁於84年5月及8月間向臺東企銀質 押之擔保品,利用向臺東企銀之貸款,作為增資之資金以增 加新股,再重覆向臺東企銀質押借款,而為與申貸目的不符 之使用。且上開貸款未及1年,自85年3月起即不正常繳息。 游銀銅、游美仁復依游淮銀指示,於85年6月12日再持上開 公司未上市股票向臺東企銀申請第一次展期貸款,於85年7 月29日貸得4550萬元;游銀銅、游美仁復依游淮銀指示再於 86年7月24日持上開公司未上市股票向臺東企銀申請第2次展 期貸款,於同年10月9日貸得4300萬元。完全無視於上開貸 款借戶自85年3月起即不正常繳息、擔保不足,及褚素卿並 無清償鉅額貸款能力等情形,而為違背游淮銀上開受託之任 務。嗣該貸款於88年2月起即停止繳息,89年6月30日轉列催 收款項42,936,000元,基準日欠款餘額為21,448,000元,91 年8月26日轉銷呆帳21,448,000元之餘欠,致使臺東企銀受 有無法完全受償之損失。
 ㈡劉吳素卿(00年0月生)係游淮銀妹婿劉昌隆之母。游淮銀、 游銀銅、游美仁為規避銀行法利害關係人貸款之限制,而思 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向臺東企銀套取資金,且均 知悉劉吳素卿為一無業高齡婦女,並無清償鉅額貸款能力, 且下述供作為擔保品之公司股票實際價值、流動性及市場性 均不足,仍意圖為自己及富隆集團不法利益,於00年0月間 ,游淮銀責由游美仁託請劉吳素卿擔任人頭借款戶,游銀銅 、游美仁並依游淮銀指示將游淮銀先前交付游美仁集中保管 之臺灣土地重劃公司未上市股票280萬股、福壽建設公司未 上市股票520萬股作為擔保品,以劉吳素卿名義,佯以「投 資進口醫療設備」為由,於84年4月15日向臺東企銀申請辦 理股票質押貸款4800萬元。該4800萬元貸款於84年4月25日 核撥至劉吳素卿上海商銀第000-0號帳戶內,同日游美仁即 指示公司職員劉亭延提領現金250萬元、200萬元及150萬元3



筆;另分2筆轉帳共1200萬元至林姿佑上海商銀第6683號帳 戶,再自林姿佑帳戶轉帳1200萬元至福壽建設公司同行庫00 000-0帳戶,充作福壽建設公司現金增資之股款;同日又分2 筆1200萬及1800萬元,共計3000萬元,轉帳存入福壽建設公 司同行庫第00000-0號帳戶,作為褚素卿劉吳素卿現金增 資福壽建設公司之股款。而福壽建設公司增資之新股,再用 於其後人頭借款戶游棋麟、戴小菁於84年5月及8月間向臺東 企銀質押之擔保品,而為與申貸目的不符之使用。且自85年 3月起即不正常繳息。游銀銅、游美仁復依游淮銀指示,於8 5年5月25日再持上開公司未上市股票向臺東企銀申請第一次 展期貸款,於85年7月29日貸得4560萬元;游銀銅、游美仁 復依游淮銀指示再於86年7月24日持上開公司未上市股票向 臺東企銀申請第2次展期貸款,於同年10月18日貸得4200萬 元。完全無視於上開貸款借戶自85年3月起即不正常繳息、 擔保不足,及劉吳素卿為無業高齡婦女,並無清償鉅額貸款 能力等情形,而為違背游淮銀上開受託之任務。嗣該貸款於 87年10月18日本金到期未還,88年2月起繳息延滯,89年6月 30日轉列催收款項42,936,000元,基準日餘額20,964,000元 ,91年8月26日轉銷呆帳20,964,000元之餘欠,致使臺東企 銀受有無法完全受償之損失。
 ㈢游閔傑係游淮銀遠房宗親,原為富隆集團旗下公司員工。游 淮銀、游銀銅、游美仁為規避銀行法利害關係人貸款之限制 ,而思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向臺東企銀套取資金 ,且均知悉游閔傑僅為公司員工,並無清償鉅額貸款能力( 84年個人綜合所得為37萬餘元),且下述供作為擔保品之公 司股票實際價值、流動性及市場性均不足,仍意圖為自己及 富隆集團不法利益,於00年0月間,游淮銀責由游美仁託請 游閔傑擔任人頭借款戶,游銀銅、游美仁並依游淮銀指示將 游淮銀先前交付游美仁集中保管之臺灣土地重劃公司未上市 股票800萬股作為擔保品,以游閔傑名義,佯以「購買建材 」為由,於84年4月24日向臺東企銀申貸4800萬元,由游淮 銀、游銀銅、游美仁擔任連帶保證人。該4800萬元貸款於84 年4月28日核撥至游閔傑上海商銀第000000號帳戶內,併同 現金500萬元合計5300萬元;同日即由公司職員劉亭延以提 領現金1300萬元回存原帳戶內;另分8筆現金轉帳4850萬元 至游淮銀、游銀銅所使用之劉育汝上海商銀第00000-0號支 存帳戶(下稱劉育汝上海商銀支存帳戶),轉存50萬元入劉吳 素卿同行庫第00000-0號乙存帳戶;餘250萬元於84年4月29 日由劉延亭提領轉至劉育汝上開支存帳戶,連同轉入之50,9 92,000元,分別開立2張支票:票號SA0000000、金額5千萬



元之支票,由游淮銀背書後存入台新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 0000帳戶內提示領取;另張票號SA0000000、金額905,000元 之支票,亦由游淮銀背書,存入台北銀行南門分行11124-5 帳戶提示領取,而為與申貸目的不符之使用。且自85年2月 起即不正常繳息。游銀銅、游美仁復依游淮銀指示,於85年 5月3日再持上開公司未上市股票向臺東企銀申請第一次展期 貸款,於85年7月29日貸得4550萬元;游銀銅、游美仁復依 游淮銀指示再於86年7月30日持上開公司未上市股票向臺東 企銀申請第2次展期貸款,於同年10月30日貸得4300萬元。 完全無視於上開貸款借戶自85年2月起即不正常繳息、擔保 不足,及游閔傑並無清償鉅額貸款能力等情形,而為違背游 淮銀上開受託之任務。嗣該貸款於87年4月起繳息延滯,89 年6月30日轉列催收款項42,592,000元,基準日餘額21,296, 000元,91年8月26日轉銷呆帳21,296,000元之餘欠,致使臺 東企銀受有無法完全受償之損失。
 ㈣嵇國忠係富邦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倉儲公司)總經 理,亦為富隆集團之職員。游淮銀、游銀銅、游美仁為規避 銀行法利害關係人貸款之限制,而思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 之方式,向臺東企銀套取資金,且均知悉嵇國忠僅為家族企 業員工,並無清償鉅額貸款能力,且下述供作為擔保品之公 司股票實際價值、流動性及市場性均不足,仍意圖為自己及 富隆集團不法利益,於00年0月間,游淮銀責由游美仁託請 嵇國忠擔任人頭借款戶,游銀銅、游美仁並依游淮銀指示將 游淮銀先前交付游美仁集中保管之台灣土地重劃公司未上市 股票800萬股作為擔保品,以嵇國忠名義,佯以「投資興建 貨櫃集散中心」為由,於84年4月24日,向臺東企銀申請辦 理股票質押貸款4800萬元。該4800萬元貸款於84年5月2日核 撥至嵇國忠上海商銀第0000000號帳戶後,次日即由公司職 員涂尹娟提領5筆現金計2700萬元,存入劉吳素卿同行庫第6 9423號帳戶中,另提領2筆現金2100萬元存入林姿佑同行庫 第000-0號帳戶內。前揭劉吳素卿帳戶內再於同日分別轉帳 至臺灣土地重劃公司1千萬元、中經實業公司6,779,000元、 游棋麟7,627,000元、戴小菁2,543,000元。涂尹娟再從游棋 麟帳戶提領現金500萬元,及從臺灣土地重劃公司帳戶中提 領200萬元,全數流入游淮銀親友及家族公司之帳戶中使用 ,而為與申貸目的不符之使用。且自85年4月起即不正常繳 息。游銀銅、游美仁復依游淮銀指示,於85年5月3日再持上 開公司未上市股票向臺東企銀申請第一次展期貸款,於85年 8月2日貸得4560萬元;游銀銅、游美仁復依游淮銀指示再於 86年7月30日持上開公司未上市股票向臺東企銀申請第2次展



期貸款,於同年11月3日貸得4300萬元。完全無視於上開貸 款借戶自85年4月起即不正常繳息、擔保不足,及嵇國忠並 無清償鉅額貸款能力等情形,而為違背游淮銀上開受託之任 務。嗣該貸款於87年11月3日本金到期未還,88年1月起繳息 延滯,89年6月30日轉列催收款項42,705,000元,基準日餘 額21,272,000元,91年8月26日轉銷呆帳21,272,000元之餘 欠,致使臺東企銀受有無法完全受償之損失。
 ㈤游棋麟(原名游川衷)係游淮銀之侄兒,雖掛名福壽建設公 司董事長,實際上並未經營公司業務,僅係人頭負責人。游 淮銀、游銀銅、游美仁為規避銀行法利害關係人貸款之限制 ,而思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向臺東企銀套取資金 ,且均知悉游棋麟僅係其等利用之人頭,並無清償鉅額貸款 之能力,且下述供作為擔保品之公司股票實際價值、流動性 及市場性均不足,仍意圖為自己及富隆集團不法利益,於00 年0月間,游淮銀責由游美仁託請游棋麟擔任人頭借款戶, 游銀銅、游美仁並依游淮銀指示將游淮銀先前交付游美仁集 中保管之福壽建設公司未上市股票800萬股作為擔保品,以 游棋麟名義,佯以「投資興建汽車修護廠」為由,於84年5 月25日向臺東企銀申請辦理股票質押貸款4800萬元。該4800 萬元貸款於84年5月27日核撥至游棋麟上海商銀第000-0號帳 戶後,即分2筆提領現金各800萬元(共1600萬元),均存入 游淮銀擔任負責人之臺北亞太衛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上海商銀第000000號帳戶內;再由公司職員涂尹娟自上開游 淮銀臺北亞太衛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上海商銀第0000 00號帳戶提領600萬元,併同游棋麟上開第000-0號帳戶中現 金300萬元,合計900萬元,存入劉育汝上海商銀支存帳戶內 ,並自該帳戶開立票號SA-0000000、面額400萬元由游淮銀 背書之支票,存入他人帳戶提示,另匯款300萬元入萬泰商 業銀行張蕙娟帳戶內。貸款尚餘2100萬元於同年月29日提領 現金後,存1600萬元入游銀銅上海商銀第000000號帳戶內, 隨即轉帳16,839,000元入游淮銀同行庫第000000號帳戶內, 餘小額現金存入游淮銀之妻鄭淑華(100萬元)、劉育汝(2 3萬7000元)等私人帳戶中。另餘1100萬元再於5月31日現金 提領後轉存10,754,000元入劉育汝上海商銀第000000號帳戶 內,而為與申貸目的不符之使用。且自85年2月起即不正常 繳息。游銀銅、游美仁復依游淮銀指示,於85年5月8日再持 上開公司未上市股票向臺東企銀申請第一次展期貸款,於85 年8月27日貸得4560萬元;游銀銅、游美仁復依游淮銀指示 再於86年7月30日持上開公司未上市股票向臺東企銀申請第2 次展期貸款,於同年11月26日貸得4300萬元。完全無視於上



開貸款借戶自85年2月起即不正常繳息、擔保不足,及游棋 麟並無清償鉅額貸款能力等情形,而為違背游淮銀上開受託 之任務。嗣該貸款自87年4月起繳息延滯,89年6月30日轉列 催收款項42,651,000元,基準日餘額21,326,000元,91年8 月26日轉銷呆帳21,326,000元之餘欠,致使臺東企銀受有無 法完全受償之損失。
 ㈥戴小菁係福壽建設公司之會計,與游淮銀有姻親關係。游淮 銀、游銀銅、游美仁為規避銀行法利害關係人貸款之限制, 而思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向臺東企銀套取資金, 且均知悉戴小菁僅係其等利用之人頭,並無清償鉅額貸款之 能力,且下述供作為擔保品之公司股票實際價值、流動性及 市場性均不足,仍意圖為自己及富隆集團不法利益,於00年 0月間,游淮銀責由游美仁託請戴小菁擔任人頭借款戶,游 銀銅、游美仁並依游淮銀指示將游淮銀先前交付游美仁集中 保管之福壽建設公司未上市股票400萬股作為擔保品,以戴 小菁名義,佯以「事業投資」為由,於84年8月28日向臺東 企銀申請辦理股票質押貸款4800萬元。該4800萬元貸款於84 年8月28日核撥至戴小菁上海商銀第000000號帳戶內,同日 即由戴小菁提領現金2筆各800萬元、700萬元,共1500萬元 ,再以現金500萬元存入中經實業公司、現金400萬元存入臺 灣土地重劃公司,及以現金600萬元存入劉育汝上海商銀支 存帳戶內,並開立票號SA0000000、SA0000000,面額分別40 0萬元、200萬元之支票2張,由游淮銀背書提示後使用。次 日再由戴小菁提領現金2筆各600萬元、1200萬元,存入1000 萬元至臺灣土地重劃公司、存150萬元入劉育汝上海商銀活 儲帳戶第000000號帳戶,另50萬元入另一人頭戶游閔傑第00 0000號帳戶中。同年8月30日戴小菁再提領現金2筆各50萬元 合計100萬元,作為另二名人頭戶嵇國忠、游棋麟向臺東企 銀貸款之利息45萬元,而為與申貸目的不符之使用。且自85 年3月起即不正常繳息。游銀銅、游美仁復依游淮銀指示, 於85年8月23日再持上開公司未上市股票向臺東企銀申請第 一次展期貸款,於85年11月30日貸得4560萬元。完全無視於 上開貸款借戶自85年3月起即不正常繳息、擔保不足,及戴 小菁並無清償鉅額貸款能力等情形,而為違背游淮銀上開受 託之任務。嗣該貸款於86年11月30日本金到期未能還款,88 年2月起即繳息延滯,89年6月30日轉列催收款項1500萬元, 基準日餘額7,488,000元,91年8月26日轉銷呆帳7,488,000 元之餘欠,致使臺東企銀受有無法完全受償之損失。四、游淮銀於84年至86年間,因富隆集團及成員資金調度等私人 需求,除以上開人頭借戶套取資金外,亦與游銀銅及劉育汝



、游美仁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富隆集團及成員不法利益之 概括犯意聯絡,知悉「本案5家公司」均設址在○○市○○區○○○ 路0段00號0樓富隆證券公司樓上,共用同一間辦公室,且於 如附表四所示貸款時,均已無實際營業,該等公司之業績及 淨值多為紙上交易作帳而來,公司股票之實際價值、流動性 及市場性均不足,欠缺償債能力。仍以「分散借款、集中使 用」之方式,向臺東企銀申請抵押貸款套取資金,其等實行 分工方式為:由游淮銀指示游銀銅、游美仁以其等實際掌控 之本案5家公司分別為貸款人名義,並以提供實際為游淮銀 所有而借名登記在游錫鈴名下之下述土地,向臺東企銀申請 抵押貸款。游淮銀並於各公司貸得款項核撥後,與包含游銀 銅在內之下述商業負責人,及實際上負責本案5家公司會計 事務處理,而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之游美仁共 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聯絡,其等均明知游錫鈴 僅為游淮銀之人頭,且下述保證金均無實際支付與游錫鈴, 卻由游銀銅、游美仁承游淮銀指示,利用不知情之上開各公 司不詳職員分別填製該等公司各有存出保證金與游錫鈴不實 內容之「轉帳傳票」會計憑證,再記入「明細分類帳」帳簿 ,並按年記入上開各公司資產負債表之其他資產「存出保證 金」金額項下及財務報表附註,致本案5家公司之84年度、8 5年度之上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詳如附表五所示), 且充為臺東企銀申請展延及覆審貸款時之財報資料。本案5 家公司不動產抵押貸款於貸款後不久即陸續滯納本息、展期 延欠、最終形成呆帳(詳如附表四所示),造成臺東企銀受 有鉅額損失。詳述如下:
㈠台灣土地重劃公司貸款案(84年初貸時之登記負責人為游銀 銅,86年展期貸款時之登記負責人為林姿佑): ⒈游淮銀先利用具有自耕農身分之侄子游錫鈴為人頭(所犯共 同連續背信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上訴後經本 院駁回,並諭知緩刑4年,於判決確定後3年內應向國庫支付 60萬元確定),以游錫鈴名義購買○○縣○○鄉○○段(重測後改 為○○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及○○○段000、000地號共計7



6筆山坡地,並登記在游錫鈴名下。00年0月間,游淮銀因富 隆集團及成員資金調度需要,雖知悉台灣土地重劃公司之業 績及淨值多為關係人交易等之紙上作業而來,並無實際交易 往來紀錄,欠缺償債能力,亦知游錫鈴係其等利用之人頭, 毫無連帶擔保能力,且以游錫鈴為人頭購得之○○縣○○鄉及○○ 市約22萬坪山坡地已先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行庫抵押貸款,竟仍與劉育汝 、游銀銅、游美仁共同意圖為富隆集團及成員利益之概括犯 意聯絡,由游淮銀指示游銀銅、游美仁以其等實際掌控,及 實際負責人為游銀銅之台灣土地重劃公司為貸款人,於84年 6月14日,以登記在游錫鈴名下之上開76筆土地,充作擔保 品(依84年6月13日臺東企銀抵押不動產實查鑑定表,84年5 月土地公告現值2,314元/坪,鑑定價格11,143~25,449元/坪 ),及以游銀銅、劉育汝、游錫鈴為連帶保證人,向臺東企 銀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5億元(申請用途為營運資金及 償還銀行貸款,主要用途係「新竹及桃園地區二大土地開發 案」)。而游淮銀、劉育汝明知上開76筆土地均係未開發之 山坡地,當時土地價值低落,擔保品價值不足,且連帶保證 人游銀銅、劉育汝亦未提供資產資料以供評估是否足以擔保 ,游淮銀卻仍於00年0月00日出席臺東企銀第6屆第12次臨時 董事會議時審核通過,准予核貸4億3千萬元,而為違背其等 受託任務之行為。前開貸款於84年6月26日核撥後,游銀銅 、游美仁即依游淮銀之指示,命該公司不詳職員,立即轉匯 2億6千7百餘萬元至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中興票券金融公司 、華僑銀行新竹分行償還游淮銀先前之欠款外;次日再以「 退回富隆開發公司保證金」名目匯款1億元至上海商銀富隆 開發公司第00000-0號帳戶內。
 ⒉游淮銀與斯時亦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而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 游銀銅、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主辦會計人員之游美仁另共同基 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聯絡,其等均明知游錫鈴僅為 游淮銀之人頭,且下述保證金均無實際支付與游錫鈴,仍由 游銀銅、游美仁承游淮銀指示,利用不知情之公司不詳職員 填製該公司於84年6月27日分別存出支付游錫鈴1千萬元、2 千萬元、7百萬元、1千5百萬元、1千5百萬元、1千5百萬元 、1千5百萬元保證金(共計9700萬元)等不實內容之「轉帳 傳票」會計憑證,再記入「明細分類帳」帳簿,復於84年12 月31日將表彰「台灣土地重劃公司截至84年12月31日,支付 游錫鈴共同開發保證金1億5千萬元」不實內容之金額與事項 分別記入該公司84年度資產負債表之其他資產「存出保證金 」項下金額及財務報表附註,致該公司84年度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之結果。游淮銀、游銀銅、游美仁復承前違反商業會計 法之概括犯意聯絡,與同具違反商業會計法概括犯意聯絡之 該公司自85年4月起之登記負責人而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林 姿佑(林姿佑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未據起訴),於85年 12月31日,由游銀銅、游美仁承游淮銀指示,令該公司不詳 職員將表彰「台灣土地重劃公司截至85年12月31日,支付游 錫鈴共同開發保證金1億5千萬元」不實內容之金額與事項分 別記入該公司85年度資產負債表之其他資產「存出保證金」 項下及財務報表附註,致該公司85年度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詳如附表五編號1)。
 ⒊然上開支付游錫鈴保證金名目款項實際均未支付游錫鈴,而 係由游美仁依游淮銀指示併同中經實業公司貸款所得,流入 游淮銀之上海商銀00-000000帳戶共計1億元。又匯款5800萬 元至臺灣土地重劃公司同行庫第00000-0號帳戶內,匯款400 餘萬元清償臺灣土地重劃公司對華僑銀行之欠款,並提領現 金285萬元分4筆轉存入游棋麟(35萬元)、嵇國忠(45萬元 )、游閔傑(45萬元)及富生國際公司(160萬元)於臺東 企銀之帳戶內,作為代繳富生國際公司及游棋麟等3名人頭 戶向臺東企銀貸款之利息,而為與申貸目的不符之使用。且 自85年2月起即陸續繳息不正常,顯示臺灣土地重劃公司償 債能力不足。00年0月間上開貸款即將到期前,游淮銀、游 銀銅、游美仁明知台灣土地重劃公司84年度、85年度財務報 表有上開不實情事(即該公司截至84年12月31日、截至85年 12月31日支付游錫鈴共同開發保證金1億5千萬元),游銀銅 、游美仁仍承游淮銀之指示,以前開不實財報資料,於86年 6月13日再向臺東企銀申請展期延借,且所提供擔保品仍為 上開76筆土地(86年8月8日臺東企銀鑑價表土地公告現值70 0元/平方公尺,鑑定價格為17,606元/坪);復以連帶保證 人林姿佑名義提供福壽建設公司股票240萬股、富生國際公 司股票750萬股,另以連帶保證人劉聰德名義提供台灣土地 重劃公司股票590萬股。而游淮銀明知展延所提之財報均為 不實,且如前所述,該貸款自85年2月起即陸續有繳息不正 常之情形,卻仍在86年8月23日臺東企銀第七屆第3次臨時董 事會中予以審核通過,准予展期借款4億元,而為違背其受 託任務之行為。而該展期貸款自87年5月起即繳息延滯,至8 9年6月30日轉列催收款項4億723萬元,91年8月26日轉銷呆 帳2億361萬5000元之餘欠,致使臺東企銀受有無法完全受償 之損失。
㈡中經實業公司貸款案:
 ⒈00年0月間,游淮銀因富隆集團及成員資金調度需要,雖知悉



中經實業公司之業績及淨值多為關係人交易等之紙上作業而 來,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紀錄,欠缺償債能力,亦知游錫鈴係 其等利用之人頭,毫無連帶擔保能力,竟仍與劉育汝、游銀 銅、游美仁共同意圖為富隆集團及成員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游淮銀指示游銀銅、游美仁以其等實際掌控,及實際負 責人為游銀銅之中經實業公司為貸款人,於84年6月14日, 以登記於游錫鈴名下之○○市○○○段○00000○000地號,及○○○段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共13筆土地(84年6月14 日臺東企銀不動產抵押實查鑑定表:84年1月公告地價2,314 ~2,645元/坪、鑑定價格20,006~27,386元/坪)充作擔保品 ,向臺東企銀臺北分行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6億5千萬元 (借款用途:投資「新竹科學園區別墅山莊」等償還銀行貸 款及營運資金)。而游淮銀、劉育汝明知上開土地均係未開 發之山坡地,當時土地價值低落,擔保品價值不足,游淮銀 卻仍於00年0月00日出席臺東企銀第6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議 時審核通過,准予核貸6億元,而為違背其等受託任務之行 為。
 ⒉游淮銀與斯時亦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而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 游銀銅、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主辦會計人員之游美仁,另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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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