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99號
TNHM,112,附民,299,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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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原 告 吳政信

被 告 吳姵樺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78號詐欺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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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