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2年度,1179號
TPHV,112,抗,1179,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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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179號
抗 告 人 李宗聖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區大興西路0段000號0樓之0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木舜等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執
事聲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執原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395號民 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下 稱系爭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110年度司執字第77587號 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就伊 與相對人李木舜等間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伊已依相關規定向地政機 關申請為繼承登記,伊無怠為執行之情事,然地政機關對原 確定判決置之不理、拒絕依原確定判決主文內容為繼承登記 ,地政機關顯已違法,且違背權力分立原則,伊係遭行政暴 力之被害人;實則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均為系爭土地之共 有人,亦經戶政機關提供之繼承系統表所列,而無缺漏,地 政機關無視原確定判決之效力,執意認共有人有誤,拒絕登 記,非伊拖延不為補正,係地政機關罔顧原確定判決關於兩 造當事人之相關記載,伊無從補正。況系爭土地本無任何共 有人使用,荒廢多時,且未曾禁止就系爭土地為實際利用, 僅係無從移轉所有權而已,縱遭查封,亦無違反公平合理原 則。惟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下稱司法事務官)逕認伊迄今 仍未完成辦理繼承登記,致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拍賣程序無法 續行,於民國112年7月14日以110年度司執字第77587號裁定 駁回伊強制執行之聲請(下稱原處分),原裁定維持原處分 而駁回伊之異議,均有違誤等語。
二、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在於遇有上開情形,若不增列使生失權效果之規 定,不但造成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懸而不結,致生困擾,且無 異容許債權人以終局執行名義,免供擔保而達長期凍結債務 人財產之目的,對債務人亦不公平。次按執行名義係變賣繼



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依 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2項之規定,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 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規定。 又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為買賣,以債務人為出賣人,債務人 因繼承而取得之不動產,在未辦理繼承登記前,依民法第75 9條規定並無處分權,執行法院自應待辦妥繼承登記,始得 予以拍賣。
三、查抗告人於110年9月3日執系爭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系 爭執行事件以變賣系爭土地,所得價金按原確定判決附表二 (下稱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有 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原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見原法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77587號卷〈下稱司執卷〉一第1頁,卷二第258 至264頁)。惟因系爭土地尚未辦妥繼承登記,原確定判決 主文乃分別諭知附表二編號2至144所示之被告,應分別就其 被繼承人葉甫藩、葉輔琪、葉國灷、劉正雄葉佐則吳范 姜桂英葉國利葉國守林財進所遺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 記後,由兩造予以變價分割(見司執卷二第258頁);執行 法院於如附表編號1、3、5、7、8、10、12、14所示限期命 抗告人補正前開繼承登記事項,抗告人雖具狀表示如附表編 號2、4、6、9、11、13、15所示,然迄未辦畢繼承登記;且 抗告人最近一次即112年5月15日所為繼承登記之申請經桃園 市中壢地政事務所(下稱中壢地政)以壢登字第090000號案 件受理,業經該所以112年5月19日壢登補字第627號補正通 知單通知補正,並於112年5月24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未於 接到通知書15日內補正,中壢地政爰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 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駁回,有中壢地政112年5月15日人民申 請登記案件收據、112年6月9日壢登駁字第193Y00023號土地 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稿、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司執卷二第 228、248、249頁),抗告人復自陳無從補正(見本院卷第1 4頁),即難認有何正當理由而不為補正前開繼承登記事項 。依上說明,系爭土地迄未辦妥繼承登記,自不能續予執行 變價分割程序,經司法事務官多次限期命抗告人補正後,抗 告人無正當理由,迄未為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 之行為即補正前開繼承登記事項,致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不能進行,則原處分依前述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 款規定,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原裁定亦予維持,經 核與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地政機關無視原確定判決之 效力、拒絕依原確定判決主文內容為繼承登記、違背權力分 立原則、罔顧判決書關於兩造當事人之相關記載,致其無從 補正云云,然中壢地政已於上開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稿



敘明駁回之理由及依據,且於附註欄敘明救濟途徑,未見抗 告人有何提起救濟之舉措,況抗告人自陳無從補正,亦如前 述,難認其係有正當理由致逾期。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1款規定之立法理由已如前述,抗告人主張系爭土地無人 使用、荒廢多時、查封僅無從移轉所有權而已云云,亦屬無 據。是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處分及原裁定不當,聲明廢 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游悦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附表:
編號 日期 (民國) 名稱 摘要說明 頁碼 1 110/12/2 桃院增七110年度司執字第77587號執行命令 請於文到5日內,補正…就被繼承人葉甫藩、葉輔琪、葉國灷、劉正雄吳范姜桂英葉國利林進財部份,是否已依本院109年度壢簡字第395號判決主文辦理繼承登記? 司執卷一第80頁 2 110/12/3 民事陳報(二)狀 因辦理中壢區成功段6644地號土地繼承登記所需…並給予調閱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其相關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懇請鈞處准予發函,以利後續辦理繼承。 司執卷一第82頁 3 110/12/27 桃院增七110年度司執字第77587號執行命令 請於文到5日內,陳報…台端就被繼承人葉甫藩、葉輔琪、葉國灷、劉正雄吳范姜桂英葉國利林進財部份,是否已依本院109年度壢簡字第395號判決主文辦理繼承登記? 司執卷一第125頁 4 110/12/30 民事陳報(四)狀 (一)關於繼承登記部分,目前進行至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中,尚需要一些時日才能辦理完成。 司執卷一第127頁 5 111/2/14 桃院增七110年度司執字第77587號執行命令 請於文到5日內,陳報…台端就被繼承人葉甫藩、葉輔琪、葉國灷、劉正雄吳范姜桂英葉國利林進財部份,是否已依本院109年度壢簡字第395號判決主文辦理繼承登記? 司執卷一第130頁 6 111/2/22 民事陳報(五)狀 (一)關於繼承登記部分,已完成葉甫藩、葉邱貴妹、徐葉銀妹、葉國灷、劉正雄吳范姜桂英林財進葉兆榮等8人完成申報遺產稅陸續進行繼承登記。…(二)葉甫藩等繼承人、葉輔琪、葉國利林財進等人還在國稅局進行申報遺產稅中… 司執卷一第132頁 7 111/3/28 桃院增七110年度司執字第77587號執行命令 請於文到5日內,補正…台端就被繼承人葉甫藩、葉輔琪、葉國灷、劉正雄吳范姜桂英葉國利林進財部份,是否已依本院109年度壢簡字第395號判決主文辦理繼承登記? 司執卷一第226頁 8 111/3/28 桃院增七110年度司執字第77587號執行命令 …吳昌麟即吳范姜桂英繼承人…已死亡,請補正其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函文;若其繼承人中有死亡者,請補正同上述事項。 司執卷一第228頁 9 111/4/6 民事陳報(七)狀 …(一)關於繼承登記部分,已完成葉國灷、劉正雄吳范姜桂英葉國利林財進等5人完成申報遺產稅,繼承登記尚未完成。(二)葉甫藩等繼承人、葉輔琪等人還在國稅局進行申報遺產稅中… 司執卷二第32頁 10 112/3/13 桃院增七110年度司執字第77587號執行命令 請於文到5日內,提出現時已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之證明。 司執卷二第170頁 11 112/3/24 民事陳報(十)狀 關於分割登記尚未完成,就登記事項近期有向中壢地政事務所補正相關資料…。 司執卷二第172頁 12 112/4/7 桃院增七110年度司執字第77587號函 請於文到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之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 司執卷二第175頁 13 112/4/13 民事陳報(十一)狀 現已完成被繼承人葉淑亭、林進財、劉正雄吳范姜桂英等繼承登記…其他被繼承人等部分皆尚未完成,還再繼續補正地政事務所相關事項。 司執卷二第177頁 14 112/5/8 桃院增七110年度司執字第77587號函 請於文到5日內陳報本件是否已辦妥繼承登記? 司執卷二第224頁 15 112/5/18 民事陳報(十二)狀 就登記事項近期向中壢地政事務所補正葉國灷相關資料…其他被繼承人等部分皆尚未完成,還再繼續補正地政事務所相關事項。 司執卷二第2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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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