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訴易字,111年度,5號
TPHV,111,金訴易,5,202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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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易字第5號
原 告 石震宇
被 告 曹晏甄
陳丹渝
陳楨易
陳楨岳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被 告 林致宇
田彥紳
侯建峰
陳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靖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靖騰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致宇、田彥紳、陳靖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陳靖騰為吸金集團「圓夢贏家制度」(下稱圓夢 贏家)在臺灣唯一窗口或負責人,與被告曹晏甄、陳丹渝、 陳楨易、陳楨岳曹慶鈴(下合稱曹晏甄等5人)共同負責 招攬下線投資人、協助收取、清點、保管資金、兌換及派發 紅利等事項,被告林致宇負責帳務、金錢之收取、保管、派 發紅利及相關行政事項,田彥紳、侯建峰負責依陳靖騰、曹 晏甄或林致宇之指示,向圓夢贏家投資人收取款項。伊因訴 外人陳俊男之招攬,成為圓夢贏家會員,並於民國103年7月 18日交付投資款新臺幣(下同)71萬4,000元予陳俊男,陳 俊男轉交予陳靖騰或曹晏甄等5人或林致宇,致伊受有71萬4 ,000元之損害等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則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1萬4,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抗辯:
 ㈠曹晏甄等5人、林致宇、侯建峰:伊等僅為圓夢贏家之投資人 ,亦為被害人。伊等不認識原告,且非原告之上線,原告於 103年9月10日已知悉圓夢贏家非法吸金案,卻遲至108年10 月14日始提出本件請求,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2 年而消滅等語。曹晏甄等5人另辯稱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最高 法院發回,伊等無罪等語。林致宇另辯稱103年7月18日伊在 香港等語。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田彥紳、陳靖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為任何陳 述。
四、原告主張陳靖騰與曹晏甄等5人共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之銀行存款 業務,林致宇負責帳務、金錢之收取、保管、派發紅利及相 關行政事項,田彥紳、侯建峰負責依陳靖騰、曹晏甄或林致 宇之指示,向圓夢贏家投資人收取款項,及其於103年7月18 日投資圓夢贏家71萬4,000元之事實,業經曹晏甄等5人、林 致宇、田彥紳、侯建峰於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下 稱第12號〉刑事案件中承認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見本院卷 一第39、152頁之本院第12號判決理由欄貳一㈡⒈、貳二㈠所載 ),且曹晏甄等5人、林致宇、田彥紳、侯建峰均經本院第1 2號刑事判決有罪(見本院卷一第20-21頁之本院第12號判決 主文),及陳靖騰經新北地檢認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而提起公訴(見本院卷二第201- 304頁之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5654號、第25577號起訴書 ),堪認原告主張陳靖騰及曹晏甄等5人共同為吸收資金, 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之銀行存款業務,林致宇 負責帳務、金錢之收取、保管、派發紅利及相關行政事項, 田彥紳、侯建峰負責依陳靖騰、曹晏甄或林致宇之指示,向 圓夢贏家投資人收取款項,及原告於103年7月18日投資圓夢 贏家71萬4,000元等語為可採。
五、曹晏甄等5人、林致宇雖辯稱其僅為圓夢贏家之投資人云云 ,曹晏甄等5人另辯稱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最高法院發回,伊 等無罪云云,林致宇另辯稱103年7月18日伊在香港云云。惟 查: 
 ㈠陳靖騰、曹晏甄等5人及林致宇藉由私下告知或在國內外不斷 舉辦說明會、分享會,向不特定人講解圓夢贏家制度等情, 已據下列證人在刑事偵審中陳述明確:⒈證人即同案刑事被 告盧朝幸於原法院刑事庭證稱:陳靖騰和曹晏甄有在劉見賢 家中,對劉見賢說明投資計畫等語、⒉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 紀剴洛於原法院刑事庭證稱:102年1月去馬來西亞才認識曹



晏甄,當時投資訊息是馬來西亞上課的賭王王梓權說的,回 國後才由曹晏甄發放相關消息給伊,回國後有請曹晏甄對伊 解釋一下介紹人可以拿獎金之事等語、⒊證人即同案刑事被 告張彬於原法院刑事庭證稱:103年8月初劉蕙弘想知道這個 投資,老闆DAVID哥(指陳靖騰)就帶他的女友(指曹晏甄 )到溫莎堡建案一樓會議室談,是由陳靖騰來跟劉蕙弘介紹 專案內容,陳楨易是伊高中同學,103年2月間在五股御史路 那邊跟伊介紹這個投資案,他說是海外與博奕有關之投資, 內容是講投資報酬率,其只記得海外有兩位賭尊,是活賭桌 ,贏錢很厲害,技術傳承,這些技術有證明,又說如有朋友 想要瞭解,都可以幫忙等語、⒋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俞豪於 原審刑事庭證稱:101年11、12月間,陳靖騰與伊閒聊時說 起有不錯的投資在馬來西亞,一定可以賺錢,問伊要不要投 資,伊覺得陳靖騰很有錢,一天到晚打高爾夫球,沒事待在 家,伊相信陳靖騰投資會賺錢,就去貸款借錢交給陳靖騰投 資,陳靖騰帶伊去看圓夢贏家,還打電話給伊母親叫她投入 等語、⒌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馬世忠於原審刑事庭證稱:伊 曾參加陳靖騰授課之說明會及訓練會,說明會是介紹圓夢贏 家,訓練會是教導如何做,地點在臺北劍潭活動中心等語、 ⒍同案刑事被告陳國倫於原審刑事庭供稱:伊因王柏鈞介紹 而認識陳靖騰,曹晏甄之父母即曹慶鈴陳丹渝也會協助一 些圓夢贏家的工作,或是投資人信心不足,會去幫他們做安 撫,穿梭在課程中。陳靖騰及王柏鈞引薦到馬來西亞圓夢公 司進行考察,認為該案可以投資,才會和親友一起集資投資 ,國外都是王梓權兄弟來上課,課後陳靖騰找臺灣的投資人 詢問有無問題,如有人提問,陳靖騰會回答他們提的問題, 曹晏甄也有上台分享圓夢贏家的經驗,國內說明會有一場在 劍潭,現場主要在說明的就是曹晏甄,主持人也是曹晏甄, 陳靖騰把圓夢贏家公司概況從頭到尾介紹一遍,告訴大家圓 夢贏家的投資案與其他產業之差別,大部分他和曹晏甄就是 講公司概況及獲利來源等語、⒎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遲玉宴 於原審刑事庭證稱:陳靖騰說他自己是馬來西亞圓夢贏家在 臺灣的頭頭,並告訴伊投資方案的上課訊息及獲利分紅等過 程等語、⒏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黃凱若於偵查中證述:李冠 蓁帶陳靖騰和曹晏甄來跟遲玉宴說圓夢贏家,遲玉宴事後有 跟伊說,要伊去馬來西亞了解等語、⒐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 黃宜蓁於原審刑事庭證稱:是陳靖騰和曹晏甄來講解圓夢贏 家,他們還叫伊找朋友去聽他們分享等語、⒑證人即同案刑 事被告黃慶云於偵查時證稱:102年7、8月伊經李采燕介紹 圓夢贏家,李采燕陳靖騰、曹晏甄同年8月要下來南部,



有說要約見面,陳靖騰說他們有一個圓夢贏家計畫,內容是 說伊繳61.2萬元學費,這算是銀級配套,可以去馬來西亞上 初級班,會教伊百家樂提現系統,贏的機率有99.8%等語、⒒ 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康明盛於偵查中證述:陳靖騰覺得圓夢 贏家這個模式不錯,就把這樣的經營模式引進臺灣,他是臺 灣負責人,下線如果有需要也會找他講解圓夢贏家的經營狀 況等語、⒓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邱桂津於原審刑事庭證述: 李冠蓁帶伊去陳靖騰住處或咖啡廳聽陳靖騰、曹晏甄解說圓 夢贏家,他們說投資61.2萬元,每月可以領4萬多元回來, 都是陳靖騰在講解,曹晏甄在旁邊,有時候插一兩句等語、 ⒔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林勇成於原審刑事庭證述:陳靖騰有 提到馬來西亞有一個課程,伊有籌資金與陳靖騰一起前往馬 來西亞上課,當時陳靖騰沒有提到太多內容,只有說馬來西 亞有一對兄弟有一項技術,可以到賭場裡提取獲利,其他都 是到馬來西亞上課才知道等語、⒕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陳俊 男於原審刑事庭證述:在103年3、4月,陳靖騰遊說伊投資 圓夢贏家2個白金級,總共2,560萬元,當初在高雄談事情時 是陳靖騰和曹晏甄在場,在桃園高鐵青埔站跟其談投資這些 事情時,是陳靖騰、曹晏甄、莊月珠跟伊談,曹晏甄並幫伊 安排去香港上課等語、⒖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蔡曜灯於原審 刑事庭證述:於103年時,陳靖騰跟伊講圓夢贏家的事,對 伊招攬,曹晏甄也有一起來等語、⒗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顏 勝閔於原審刑事庭證稱:伊是陳靖騰介紹加入投資,陳靖騰 在台上說明,伊是做投資分享等語、⒘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 蔡冰柔於原審刑事庭證述:伊是陳靖騰、曹晏甄遊說及介紹 ,才於102年3月1日加入圓夢贏家。說明會要辦時,曹晏甄 會跟伊說,報名是跟曹晏甄或「阿布」(即林致宇)聯絡, 是陳靖騰講解公司的運作,曹晏甄教伊電腦如何操作等語、 ⒙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高靖富於原審刑事庭證稱:伊有看到 陳靖騰、曹晏甄和曹晏甄父母去收錢和作投資的說明。伊有 參加陳靖騰舉辦的圓夢贏家說明會。在香港時,陳靖騰、曹 晏甄有提倡參加承諾挑戰,如挑戰成功,公司會撥點數等語 、⒚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艾鎧明於偵查中證稱:是陳靖騰叫 伊加入圓夢贏家,都是陳靖騰、曹晏甄一起來找伊等語、⒛ 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陳鳳珠於原審刑事庭證稱:伊是曹晏甄 於101年11月份介紹加入圓夢贏家。陳靖騰、曹晏甄邀請伊 去香港、新加坡陳靖騰是伊上線,換點數要找曹晏甄、不 知道的事也是問曹晏甄等語、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奚偉哲 於原審刑事庭證稱:是陳楨岳跟伊解說,帶伊認識陳靖騰, 主要是陳靖騰跟伊遊說,說他們的獲利模式及分紅,陳楨岳



跟伊分析,有不懂的事情會問陳楨易,陳楨易會跟伊講解等 語、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詹竣皓於原審刑事庭證稱:是陳 楨岳帶伊認識陳靖騰,由陳靖騰主講圓夢贏家的制度、獲利 情況,曹晏甄在圓夢贏家的角色就是分享,遊說的幾乎都是 陳靖騰、陳楨岳,陳楨易及曹晏甄都是分享等語、證人即 同案刑事被告陳謙於偵查中證述:是馬世忠陳靖騰在高雄 高鐵站附近,跟伊說「上課有錢賺」,解說投入多少賺多少 等語、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翁家嫻於原審刑事庭供述:是 陳靖騰找伊加入圓夢贏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63頁之本 院第12號判決理由欄貳一㈡⒉⑴所載)。
 ㈡另陳靖騰、曹晏甄等5人及林致宇曾在臺北市、新北市所屬之 劍潭活動中心、內湖莉蓮會館、三峽大觀路某處、南京東路 兄弟飯店、林口文化路餐廳、烏來、蘆洲吳庭翊經營之店內 、曹晏甄或陳靖騰三峽住處、六福皇宮、陳靖騰五股御史路 住處、館前路、長安西路、大安區仁愛路珠寶店、忠孝西路 咖啡廳、忠孝東路咖啡廳、民生東路麥當勞、東區壽喜燒餐 廳、桃園市境內之桃園餐廳、臺中市轄內之沙鹿土雞城、不 詳飯店、清新溫泉、北屯通豪飯店、國泰人壽的會議室、南 屯南山人壽訓練中心、大和屋、高雄市境內之麗尊飯店、品 皇咖啡、尚品咖啡、溫莎堡社區會客室、高雄商旅會議廳、 不詳咖啡廳等處所,講解圓夢贏家、獲利分紅方式,如何拉 人加入圓夢贏家,或提及連睡覺都在賺錢,別人1個月的錢 ,陳靖騰等人1小時就賺到等情,業據證人柯露淇王瑞蘭齊澎穗、陳素真、關寶宗呂昀儒駱詠潔、許靜雄、陳 昌宏、林秀玉、簡森炯、左䕒晴、許麗月、楊宗儒李國志 、楊宗遠、鄭騏霖許哲尉陳斈嘉林建成王瑞琪、林 皇甫、陳迦南、陳家明黃俊翰黃玉文林玟樺、李勁霆 、呂品樺鄭晴嚅、蔡昀蓁、蔡金源黃宗志、李雲華、蔡 郁佳、吳玉筷、張博翔、蔡銘書、蔣筑涵吳世琪、蔡耀賢 、黃敏慧、廖滄敏、郭桂爾、黃為民、陳政隆張德福於偵 查或原審刑案中證述詳實(見本院卷一第50-52頁之本院第1 2號判決理由欄貳一㈡⒉⑴所載)。陳靖騰、曹晏甄等5人及林 致宇曾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澳門等處開說明會等情 ,據證人葉世偉、林騏宏、林泰均、黃玉梅、王麗玲、雷動 員、范發熒、劉正昆、林國春、曾素蘭於偵查或原審刑案中 證述(見本院卷一第52頁之本院第12號判決理由欄貳一㈡⒉⑴ 所載)。又陳靖騰、曹晏甄等5人及林致宇曾在不詳咖啡廳 或其他處所,介紹或上台講解圓夢贏家,提及圓夢贏家很賺 錢,並說這個是做善事,可以捐給慈善機構,是非賭致富等 情,據證人李麗仙曾錦成、魏士勛、莊生合邱添財、李



承孺、陳翊媛、曹以順、唐伃慧、唐賢英、吳庭翊、王明理 、左䕒晴、李翊銓葉逸信周綺英林應立、林言承(原 名林雪舫)、邱振華、紀信嘉、黃景裕、陳家明、潘世興於 偵查或原審刑案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52-53頁之本院 第12號判決理由欄貳一㈡⒉⑴所載)。
 ㈢由上可知陳靖騰、曹晏甄等5人及林致宇除私下向親友介紹、 遊說加入圓夢贏家外,復於國內不少處所,頻繁舉辦說明會 或訓練會,以壯大參與圓夢贏家之投資人陣容,並不斷吸納 投資人交付之款項,過程中亦配合參與帶領投資人至香港、 新加坡等處舉辦之圓夢贏家會議或課程,藉以堅定或博取投 資人參與圓夢贏家之信心。倘陳靖騰、曹晏甄等5人及林致 宇僅係早期參與圓夢贏家之單純投資人,則依其等所稱之不 同級別按月配發之月淨利(月分紅),即可平白獲取巨大利 益,實無需耗費大量時間、心力和金錢在各處舉辦說明會、 訓練會以招攬不特定人、多數人出資參與圓夢贏家之必要, 足認陳靖騰、曹晏甄等5人及林致宇非單純投資圓夢贏家之 投資人。
 ㈣又圓夢贏家投資人所交付之投資款,係直接或輾轉交予陳靖 騰、曹晏甄等5人或林致宇收受等情,已據下列證人在刑事 偵審中陳述明確:⒈同案刑事被告田彥紳於原審刑案供述: 陳靖騰會請伊到特定地方去拿行李箱,一開始不知道行李箱 裡面裝什麼,是後來新聞見報才知道。伊依照陳靖騰指示收 到的行李箱就送到五股御史路陳靖騰住處,也有去曹晏甄位 於樹林學府路住處,伊跟父親、哥哥湊資金,投資款以現金 在陳楨岳家交給陳楨岳等語、⒉同案刑事被告侯建峰於原審 刑案供述:圓夢贏家的組織成員,林致宇是行政,伊從103 年7月間開始負責收現金,會收到林致宇的指令收錢,也會 先找林致宇領現金,再去送給投資人,印象中陳楨岳好像有 跟伊一起去收款等語、⒊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盧朝幸於原審 刑案證述:伊將投資款匯給曹晏甄等語、⒋證人即同案刑事 被告鄧容翠於原審刑案證述:大筆的下線投資款,曹晏甄和 陳靖騰會自己去拿等語、⒌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黃德松於原 審刑案證述:102年9月、11月大筆的金額是現金交給陳靖騰 跟曹晏甄。其他投資人交付投資款給伊,伊在到三峽學府路 交給曹晏甄跟林致宇等語、⒍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周奕光於 原審刑案證述:伊會將錢拿給陳靖騰、曹晏甄等語、⒎證人 即同案刑事被告李冠蓁於原審刑案證述:伊加入圓夢贏家錢 幾乎都是交給曹晏甄,伊下線有的人會直接交給曹晏甄,或 者跟伊一起去交給曹晏甄等語、⒏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紀剴 洛於原審刑案證述:錢都是交給曹晏甄,林致宇是幫曹晏甄



收錢等語、⒐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張彬於原審刑案證述:伊 都是交現金給陳靖騰,伊介紹親友加入圓夢贏家,他們會把 錢代交給伊,伊轉交陳楨易等語、⒑同案刑事被告俞豪於原 審刑案供述:伊將錢給陳靖騰,陳靖騰過幾天後給伊帳號密 碼。伊有向俞鵬鈞、陳賽華、俞鵬銘、陳峻偉蔡榮軒、楊 宗遠收錢,轉交曹晏甄等語、⒒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馬世忠 於原審刑案證述:伊下線如果要投資圓夢贏家專案,款項最 終交到林致宇,偶爾曹晏甄跟陳靖騰也會收等語、⒓同案刑 事被告陳國倫於原審刑案供述:伊將錢交給陳靖騰後,就會 有人幫伊把圓夢贏家網站帳號開通。投資款是交給曹晏甄、 陳靖騰,印象中有一次交到五股御史路給陳楨易等語、⒔證 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遲玉宴於原審刑案證述:投資款有時候是 曹晏甄和陳靖騰一起來收,有時候是由林致宇收取等語、⒕ 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黃凱若於偵查證稱:伊將錢拿給陳靖騰 和曹晏甄等語、⒖同案刑事被告林富豪於原審刑案供稱:錢 是曾玉娟交給陳靖騰,繳錢當下有些人會有問題,陳靖騰會 解答說明,黃為民加入時曹晏甄也在場等語、⒗證人即同案 刑事被告黃宜蓁於原審刑案證稱:伊投資款曾匯給曹晏甄台 新銀行帳戶,或拿現金給曹晏甄、陳楨易等語、⒘證人即同 案刑事被告康明盛於原審刑案證稱:伊將投資款交給陳靖騰 和曹晏甄。下線給伊投資款後,伊會交給曹晏甄等語、⒙同 案刑事被告林慶官於原審刑案供稱:伊投資兩個銀級,拿14 2.8萬元現金給陳丹渝。伊下線的投資款是透過伊交給陳丹 渝等語、⒚同案刑事被告陳俊男於原審刑案供述:伊現金投 資64萬元,是交給陳靖騰和曹晏甄等語、⒛同案刑事被告蔡 曜灯於原審刑案供述:伊買點數都去陳靖騰住處給他現金, 他用手機或筆電操作,有時候是曹晏甄幫陳靖騰操作的,伊 也有跟曹晏甄換過買過點數。陳靖騰兩個兒子陳楨易、陳楨 岳會在家等伊送錢過去,再幫忙點收等語、同案刑事被告 林勇成於原審刑案供述:投資款以現金交付陳靖騰,並透過 陳靖騰跟公司購買點數。底下投資人的投資款項,伊會交給 陳靖騰或曹晏甄等語、同案刑事被告顏勝閔於原審刑案供 述:陳靖騰和曹晏甄是男女朋友,收款部分是曹晏甄安排, 陳靖騰跟伊說收款直接找曹晏甄等語、證人即同案刑事被 告蔡冰柔於原審刑案證述:伊先生102年3月準備一筆課程的 錢,是匯給曹晏甄,後續加碼投資部分是匯款,部分是曹晏 甄派人向伊收投資款,陳楨岳也有來收錢過等語、證人即 同案刑事被告高靖富於原審刑案證述:陳靖騰跟曹晏甄都是 圓夢贏家主要負責換現金點數的人,換錢跟點數都找他們。 伊投資圓夢贏家,最後錢應該是到陳靖騰那裡,因為換錢、



點數都是跟曹晏甄換,點數在陳靖騰手上,註冊是透過林致 宇。有時陳靖騰兩個兒子會來收錢等語、證人即同案刑事 被告翁家嫻於原審刑案證稱:投資款是交給陳靖騰等語、 同案刑事被告劉姝寧於原審刑案供稱:投資款是交給曹晏甄 等語、同案刑事被告陳鳳珠於原審刑案供稱:伊下線及不 是伊招攬的人的投資款,有透過伊交給曹晏甄,後來是交給 林致宇等語、同案刑事被告陳彩紋於原審刑案供稱:陳鳳 珠有交代投資人如果要投資將款項交給林致宇等語、同案 刑事被告奚偉哲於原審刑案證述:投資款其是交現金給陳楨 岳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54-63頁之本院第12號判決理由 欄貳一㈡⒉⑵所載),堪認國內投資人,如有意願出資加入圓 夢贏家,須將款項直接或間接交予陳靖騰、曹晏甄等5人或 林致宇。
 ㈤陳靖騰、曹晏甄等5人及林致宇以前述方式與同案刑事被告分 工合作,各自分擔向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行為之 一部並相互利用,以達非法吸金之目的,共犯銀行法之犯行 ,縱曹晏甄等5人、林致宇辯稱不認識原告,或非原告之上 線云云,及林致宇另辯稱103年7月18日其在香港云云,仍無 礙其等有以共同違反銀行法之吸金行為,致原告受損之侵權 行為之認定。又曹晏甄等5人及林致宇部分之刑事案件雖經 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判決發回更審,惟查最 高法院發回意旨並未否認曹晏甄等5人及林致宇之犯行,而 係針對刑事第二審判決關於數行為論罪之依據,以及犯罪所 得之調查有所指摘(見本院卷二第253-256頁),不影響曹 晏甄等5人及林致宇共犯上開銀行法之認定,且民事法院獨 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本院自得審酌兩造 之主張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陳靖騰、曹晏甄等5人及林致 宇共同為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555號裁定參照 )。
六、原告雖主張田彥紳、侯建峰負責依陳靖騰、曹晏甄或林致宇 之指示,向圓夢贏家投資人收取款項云云。惟查,田彥紳收 取款項的對象為訴外人陳博成、林秀玉,合計收取金額為1 億3,618萬1,200元,侯建峰收取款項之對象為訴外人顏勝閔 、張家維,合計收取金額為1,422萬8,000元(見本院卷一第 29-30頁之第12號刑事判決事實欄參所載),則原告並非交 付款項予田彥紳、侯建峰,原告就其投資款如何經由田彥紳 、侯建峰交付予陳靖騰、曹晏甄等5人或林致宇乙節,始終 不能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主張田彥紳、侯建峰須對其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難認可採(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 1751號判決要旨參照)。




七、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除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保障存款人權益,使其免受不測之 損害,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而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 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 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係為保 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而將此 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故有違反銀行法 而造成損害,違反銀行法之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 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意旨參照)。曹晏甄等5人、 林致宇既承認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之非法 經營銀行業務行為,且上開事證可認陳靖騰、曹晏甄等5人 及林致宇共犯銀行法之犯行,其等之行為自屬共同侵權行為 ,則原告以其有投資71萬4,000元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 2項及第185條規定,請求陳靖騰、曹晏甄等5人及林致宇應 連帶給付71萬4,000元本息,自屬可取。八、原告於104年6月22日對曹晏甄等5人及林致宇提起刑事告訴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3713號卷第2-8頁) ,可見原告於彼時即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最高法院93年 度台上字第659號判決參照),惟原告迄至108年10月14日( 見108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卷第3頁)始於本院刑事庭對曹晏 甄等5人及林致宇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因侵權行 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2年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 97條參照),是曹晏甄等5人、林致宇抗辯原告之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尚堪採信。
九、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 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 不免除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 已完成者,準用之。又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276條、第280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連帶債務就消滅時效已完成之 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他債務人既同免其責任,則於命他債務 人為給付時,即應將已罹於消滅時效之債務人應分擔之債務 額先行扣除,不問該債務人是否援用時效利益為抗辯,而異 其法律效果,始能避免他債務人於給付後,再向該債務人行 使求償權,反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及剝奪該債務人所受時效 利益之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7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陳靖騰、曹晏甄等5人、林致宇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 負連帶賠償責任,是陳靖騰、曹晏甄等5人、林致宇相互間 應平均分擔債務。又原告對曹晏甄等5人、林致宇之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2年不行使而消滅,則曹晏甄等5人、 林致宇應平均分擔之61萬2,000元部分【計算式:714,000÷7 ×6=612,000】,陳靖騰亦同免其責,且此不以陳靖騰是否援 用時效抗辯而異,避免其於給付後再向曹晏甄等5人、林致 宇行使求償權。準此,原告僅得請求陳靖騰給付10萬2,000 元【計算式:714,000-612,000=102,000】。十、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陳靖騰給付10萬2, 000元,及自112年9月1日(見本院卷二第217-221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非屬正當,不應准許。
十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十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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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