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938號
TPHV,111,重上,938,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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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黃國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有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謝瑋玲律師
陳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
10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10年3月10日以新臺幣(下同)3億4 ,358萬元,向被上訴人購買「○○○○000案」(下稱系爭建案 )8樓房屋與坐落基地及車位(下合稱系爭房地)。詎被上 訴人竟將系爭建案10個公共車位(下稱系爭車位)計入公共 設施面積,由伊支付價金分擔系爭車位面積之價款,違反系 爭房地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關於房地價款不含停車位 價款之約定,構成不完全給付或物之瑕疵,伊因此受有支付 價金1,691萬9,777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227、226條或第17 9條規定,擇一請求被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加計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 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餘未繫屬本院者,不予 贅述)。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下列第2項之訴 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691萬9,77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之配偶曾於110年2月24日參觀系爭建 案,攜回系爭契約審閱,上訴人於同年3月10日簽立系爭契 約時,對於系爭建案共有部分包含系爭車位總面積為3,231. 77平方公尺,及伊基於行車動線等考量,規劃取消系爭車位 ,作為公共空間使用(下稱系爭規劃)等節,均知之甚詳。 伊已依系爭契約約定,將系爭房地之權利範圍與面積給付上



訴人,未有任何短少,無不完全給付或物之瑕疵可言。況上 訴人主張之瑕疵事由發生於系爭契約成立前,亦不構成不完 全給付。伊乃依約收取買賣價款,非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 辯。答辯聲明:(一)上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上訴人於110年3月10日以3億4,358萬元,向被上訴人購買系 爭房地,系爭車位登記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下 稱系爭公設)內,上訴人就系爭公設之權利範圍為10,000分 之667,該公設同屬系爭契約之買賣標的等情,為兩造所不 爭執(見本院卷第75至79、160、161頁),並有系爭契約、 系爭公設建物謄本、系爭房地點收單、系爭房地之建物所有 權狀可證(見原審卷第45至70、193、194、321頁),堪信 為真。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將系爭車位計入系爭公設面積, 構成不完全給付或物之瑕疵(見本院卷第161、315、339頁 ),應給付伊1,691萬9,777元本息,則為被上訴人所拒,並 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一)所謂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雖為給付,然給付之內容並 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所謂物之瑕疵,則是指存在物之缺 點,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 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均屬之。
(二)系爭公設於107年1月30日辦理第1次登記,登載之總面積 為3,231.77平方公尺,主要用途含自設車位、法定車位, 另系爭公設之主建物包含系爭房地即臺北市○○區○○段○○段 0000○號(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667)在內,有系爭公設 建物謄本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69頁),核與系爭契約所 載上訴人購買之系爭房地共有部分建號、面積、權利範圍 (見原審卷第46頁),悉相吻合。又系爭契約第2條第3款 約定:「本案共計規劃銷售47部平面車位,分別為:地下 一層10位(取消56、57號後為8位),地下二層23位(取消3 5、45、46、47號後為19位),地下三層24位(取消11、20 、21、22號後為20位)」(見原審卷第46頁),該10個取 消之車位即為系爭車位乙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89、91頁),對照系爭契約附件三之停車空間平面圖 (見原審卷第60、61頁)與被上訴人提出之銷售資料所附 地下1、2、3層平面圖(見原審卷第216、217頁),可知 上訴人購買系爭房地時,被上訴人已告知系爭規劃,及系 爭建案地下1、2、3層除規劃銷售之47個停車位外,其餘 部分包含系爭規劃所取消之系爭車位空間,俱屬系爭建案 公共空間。上訴人既自承兩造於110年3月10日簽立系爭契 約前,伊配偶曾於110年2月24日參觀系爭建案現場,攜回



系爭契約審閱(見本院卷第77頁),自已知悉系爭規劃所 取消之系爭車位屬系爭建案公設範圍,應計入公共設施面 積,甚為明確。準此,被上訴人將系爭車位計入系爭公設 面積,核與系爭契約約定及系爭公設登記資料無違,堪認 其依系爭契約約定,將包含系爭公設權利範圍在內之系爭 房地如數給付上訴人,未有不符債之本旨,或欠缺物應具 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可言,自不構成不完全給付或認給 付標的物有瑕疵。至系爭規劃雖因違反建築法規經主管機 關命被上訴人限期改善,已恢復為停車空間,有臺北市政都市發展局110年9月29日北市都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可稽(見原審卷第225頁),然系爭契約第13條第3項明確 約定:「買方認知買賣價金不包含本社區公設裝修……如主 管機關於使用執照取得1年內要求變更上述空間之裝修並 回復原設計用途時,雙方同意依法回復為建照核准圖面, 買方不得要求賣方再次施作或主張賣方債務不履行。買方 在購買房屋時,已認知前述裝修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情形與 應回復原狀之風險,倘遭主管機關命令回復時,賣方不負 瑕疵擔保責任,買方亦不得以賣方債務不履行要求解除契 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見原審卷第52頁),上訴人 不爭執系爭規劃與系爭車位依使用執照所載使用用途不符 ,違反建築法規之事實(見本院卷第339頁),足見其於 購買系爭房地時,顯然知悉系爭公設存有違反建築法規問 題,有遭主管機關命令回復之風險,是依此約定,上訴人 仍無從要求被上訴人負不完全給付或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三)上訴人另援引系爭契約第13條第7項前段約定:「未購買 停車位之買方已充分認知本契約房地價款並不包括停車位 之價款,且所購房屋坪數其地下室持分面積亦未含停車位 之持分面積」(見原審卷第52頁),指摘系爭房地之價款 不應計入系爭車位價款,構成不完全給付或物之瑕疵云云 。惟對照系爭契約第13條第6項及第7項後段:「地下層停 車位除屬購買停車位之承購人按其權利範圍自由處分及收 益者外,其餘為共用部分」、「除共同利益之管理及其他 法律之規定外,已確認並同意對本案建築物之地下室停車 位無任何權利,包括持分所有權及使用管理權等。賣方得 自由處分未售出之停車位,買方不得異議」等約定(見原 審卷第52頁),可知系爭建案之停車位本有約定專用及共 用之區別,未購買約定專用停車位者,固無庸支付該專用 停車位之價款,亦無從就該專用車位主張任何權利,但與 系爭車位所在之系爭公設,屬系爭建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共有,各區分所有權人均得依共有關係為使用之情形,顯



有不同,堪見系爭契約第13條第7項前段所稱停車位,應 係指登記在系爭房地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之約 定專用車位(見本院卷第340頁),系爭車位登記於系爭 公設內,且供系爭建案社區共同使用,屬共用車位,尚無 上開約定之適用,至為明灼。上訴人將約定專用車位及共 用車位混為一談,與系爭契約所定意旨不符,不足據為對 其有利之認定。
(四)上訴人主張系爭車位計入系爭公設面積,致伊支付價金分 擔系爭車位面積之價款,構成物之瑕疵云云,為不可採, 已認定如上所述。則上訴人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規定 請求減少系爭契約買賣價金,進而依同法第179條請求返 還1,691萬9,777元之不當得利(見本院卷第160頁),即 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將系爭車位計入系爭公設面 積,構成不完全給付或物之瑕疵云云,要無可採。從而,上 訴人依民法第227、226條或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1,691萬9,7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 回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 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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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