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3號
ULDV,112,重訴,43,20231012,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思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楷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9 月1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791,0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