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40號
ULDM,112,訴,240,2023101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偉



選任辯護人 羅振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90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偉販賣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俊偉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
,未經許可,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
以營利之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
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許献章聯繫後,為下列
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7月23日13時31分許,在黃俊偉位在雲林縣○○鄉○
○村○○000號住處外之工寮,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價
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許献章,購毒價金黃俊偉
則同意許献章暫行賒欠。
 ㈡於110年8月1日18時54分許,在雲林縣古坑鄉公所前,以5,00
0元之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許献章,購毒價金
黃俊偉則同意許献章暫行賒欠。嗣經警另案對許献章實施通
訊監察,發現許献章黃俊偉上開毒品交易,而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證人許献章於警詢時之陳述,係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陳述,並據被告與其辯護人否認其證據能力,依首揭
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其餘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
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
之情況,並無取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亦無證據
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關於非供述證據部
分,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證人許献章有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聯繫
被告表示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被告並有於犯罪事實欄
所示時間及地點與證人許献章見面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辯稱:我是為了請許献章
舌下錠給我,所以騙他過來,我沒有拿海洛因給許献章云云
。經查:
 ㈠證人許献章有於附表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時間,以門
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之被告聯繫交易海洛因,嗣證人許献章並於11
0年7月23日13時31分許及110年8月1日18時54分許,分別前
往被告位在雲林縣○○鄉○○村○○000號住處外之工寮及雲林縣
古坑鄉公所前與被告見面,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許献章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他卷第87至97頁、本院卷第173至192頁),並有110年7月
19日至110年8月1日通訊監察譯文(警卷第23至28頁)、本
院110年度聲監字第000311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53頁)、
本院110年8月4日雲院惠刑樂決110聲監可字第000043號函(
他卷第15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卷第33至39頁)、
交通部高速公路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通行明細(警卷第29至30頁)各1份在
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證人許献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被告在110年7月23日10時39分打電話給我問我「你有沒有要
」,意思是問我有沒有要買四號仔也就是海洛因,我回答「
5000夠」,表示我要向被告買5,000元海洛因的意思,之後
被告於同日13時31分打電話問我「你到了喔」,我回答「到
了」,被告又說「你進來裡面」,是指我在被告古坑鄉住家
附近的寮仔內與被告交易毒品,我拿5,000元給被告,被告
四號仔給我;於110年8月1日11時32分,被告打電話問我
「你之前講的你要買多少」,我回答「5000」,意思是要交
易毒品海洛因,被告於同日16時40分打電話給我,我說「我
到寮仔了」,被告說「我在78了」,意思是我已經在寮仔等
他,他說的「78」是指快速道路,後來被告與我改約在古坑
鄉農會,因為這樣會比較快碰面,我之後到公所對面,被告
開車到公所對面,我們在被告車上交易,我拿5,000元給被
告,被告給我海洛因等語(他卷第87至97頁),已經明確指
述2次與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交易經過。
 ㈢雖證人許献章於本院審理進行交互詰問時改證稱:(當庭播
放附表一編號1①之通訊監察錄音)我不知道這通電話在講什
麼;(當庭播放附表一編號1②之通訊監察錄音)我沒有印象
了,但是我確定不是藥的事情,我跟被告是一起工作的同事
,但是對5000元我沒有印象了;(當庭播放附表一編號2①之
通訊監察錄音)這通都沒有在講藥的事情,我沒有印象5000
元是要買什麼東西,時間太久了;(當庭播放附表一編號2③
之通訊監察錄音)我對這通電話沒有印象了,為什麼要約9
點在寮仔見面也沒有印象,我跟被告平常私底下會聯絡,大
部分是泡茶,沒有做其他事情,被告會請我幫他買東西,但
買什麼忘記了;在地檢署作證時,檢察官沒有兇我,檢察官
問的時候我都照我的印象老實回答;我在檢察官那裡做筆錄
,有說跟被告拿過四號海洛因,有交5000元,是警察寫給我
讀我才這樣說,警察講讓我跟著說的等語。然本院當庭播放
證人許献章於111年7月11日偵訊時之錄影畫面(詳細勘驗內
容如附表二),簡述如下:
 ⒈證人許献章於檢察官偵訊時,經檢察官詢問其海洛因來源,
證人許献章自行表示係「向黃俊偉買的」,其間並未聽到警
察在旁指示證人許献章如何回答之聲音。檢察官以國語進一
步詢問110年7月23日10時39分通訊監察譯文之意義為何,由
警方在旁轉譯為臺語後,證人許献章主動回答檢察官是要購
四號仔,也就是海洛因,譯文中所稱之5,000元,是要買
四號、拿海洛因的意思,檢察官再度以國語向證人許献章
認該通電話中,是否係要向被告購買5,000元之海洛因之意
思,證人許献章直接回答「是」。檢察官詢問證人許献章
多少錢交易毒品,證人許献章看向鏡頭外某處後,回答「50
00」、「拿四號給我」。
 ⒉檢察官再詢問證人許献章110年8月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證人許献章以國語直接回答「交易毒品」、「四號」。檢察
官再詢問110年8月1日18時41分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何時,
證人許献章主動回答「就要下來」、「改約在古坑農會」、
「因為這樣比較快」。檢察官再詢問同日18時52分之通訊監
察譯文內容為何,警察以國語再詢問一遍,證人許献章回答
「當時我人在公所對面」。檢察官詢問當天有無交易毒品,
警察重複檢察官之問題,證人許献章回想了一下後答稱「有
」,總共說了3次「有」。對於檢察官詢問在何處交易毒品
、被告拿何物給證人許献章,證人許献章主動回答「在車上
,在黃俊偉車上」、「拿海洛因」。檢察官再依監視器畫面
顯示證人許献章有上被告所駕車輛,後來又下車,而向證人
許献章確認是否當時有在古坑鄉公所前跟被告交易海洛因5,
000元,證人許献章主動回答「是」。
㈣由上開證人許献章於檢察官偵訊時之回答方式可知,證人許
献章對於檢察官詢問其與被告通話內容之意義時,證人許献
章多半都能自行理解問話意義並主動回答,在少部分情形係
由警察在旁將檢察官之國語問話轉譯為臺語後,由證人許献
章自行回答,且在整個偵訊過程中,於檢察官詢問問題後,
並未有警方指示、要求或引導被告如何回答之聲音。而在訊
問過程中,雖有3度檢察官提出問題後,證人許献章看向鏡
頭外某處之情狀,證人許献章表示係在看警察,警察讓其跟
著說等語,姑不論此情是否屬實(蓋鏡頭外證人許献章視線
之方向是否確實有警察,因無錄影畫面而無從得知),即便
確如證人許献章所述其係在看鏡頭外之警察,然而同時證人
許献章又表示其回答問題時警察沒有在鏡頭外比手勢(本院
卷第189頁),且當證人許献章看向鏡頭外時,警察隨即以
臺語解釋檢察官之問題,再由證人許献章自行回答(本院卷
第190頁),有附表二所示之勘驗內容可佐。衡以該次偵訊
內容之初常係檢察官以國語提出問題後,由警方就同樣之問
題再以臺語詢問,證人許献章再回答問題之模式觀之,證人
許献章看向警察之目的或係習慣性先由警察以臺語解釋檢察
官之問題所致。果若警察有引導證人許献章回答之情,警察
斷不須時常以臺語重複檢察官之問題,大可於檢察官提出問
題後逕行指示證人許献章回答即可,然經勘驗偵訊錄影,均
無此一情形,且不乏證人許献章於檢察官問完問題後毫無遲
疑地直接回答之狀況,是難認證人許献章於偵查中具結後之
證述有何受到指示、引導而受污染或具有瑕疵之情。而證人
許献章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對於譯文內容所指為何均忘記
了,其沒有向被告購買過毒品等語,惟證人與被告為同事,
常常見面泡茶,業據證人許献章證述在卷(本院卷第178頁
),可見其等關係良好,是證人許献章於本院審理時於被告
面前所為之證言,難期中立客觀,其翻異前詞,無非係事後
附和及迴護被告之詞,實不足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仍應以
其先前於偵查中所為之指證,較為可信。
㈤更何況被告於警詢時亦曾陳稱就附表一編號1之譯文內容係證
許献章問其還有沒有海洛因,5000是海洛因的購買金額;
就附表一編號2之譯文內容係證人許献章要其幫忙調5,000元
的海洛因,並約定其下班後在古坑農會見面等語(警卷第7
至11頁),益徵證人許献章於偵查中之證述屬實,並可證被
告與證人許献章間之對話係在聯繫海洛因之交易事宜。
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①之通話中詢問證人許献章「有沒有要?
」、「沒關係啊,還是你們要先拿,晚一點再給我,我先跟
朋友拿,晚一點給我沒關係,我先幫你們出」;於附表一編
號2①之通話中詢問證人許献章「喂!你之前講的你要買幾摳
?」,證人許献章答稱「身上沒錢。」,被告表示「我知道
啦,你那天問的是要多少,我現在也沒有,是看你要多少我
才能叫朋友那個!」,可知附表一所示2次通話內容,均係
由被告主動詢問證人許献章是否要拿、要買、「5張夠嗎」
,而向證人許献章提出要約。於附表一編號1之通話中,被
告於證人許献章表示「沒錢啊」而無法支付購買毒品價金後
,仍屢次向證人許献章表示「我先跟朋友拿,晚一點給我沒
關係,我先幫你們出,你們再看看,不然再來他就要回去了
,再來就沒有了」(附表一編號1①)、「你如果沒有,以後
再給我啦,我朋友要走了啦,你5張夠嗎?」,證人許献章
答稱「5000夠」,被告表示「你上來寮仔跟我拿」(附表一
編號1②),約經過1個多小時後,證人許献章打電話予被告
表示「快要到了」(附表一編號1③),再過3分鐘,被告向
證人許献章表示「你進來裡面啦」(附表一編號1④),依上
開通話內容可知,被告向證人許献章詢問是否要購買海洛因
,經證人許献章答稱「5000夠」而達成交易海洛因之合意,
被告要求證人許献章至寮仔,證人許献章隨後亦確實前往寮
仔。而於附表一編號2之數通電話中,可知被告要約證人許
献章購買海洛因後,隨即前往北部,事後回到雲林又馬上與
證人許献章約在古坑鄉農會見面(嗣改約在鄉公所),依被
告前開行為模式,亦即被告與證人許献章達成買賣海洛因之
合意後即與證人許献章見面,堪認其等於上開期日均有完成
海洛因之交易,否則被告不會要求證人許献章前往寮仔且讓
其進屋內,更不會特地前往北部,又於當日旋即返回雲林,
並馬上與證人許献章見面。是被告於事實欄所示時間均有將
海洛因交付證人許献章,洵堪認定。
㈦被告固辯稱其與證人許献章聯繫係為騙證人許献章攜帶舌下
錠給被告云云,然而,被告與證人許献章間如附表一之通訊
監察對話內容,及證人許献章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毫無一
語提及舌下錠,被告所辯已屬無據。況本案2次之海洛因交
易,起初均由被告詢問證人許献章是否要購買,已如前述,
此情亦與被告所辯其要證人許献章拿舌下錠給他不符。遑論
被告甚至先前往北部,再回到雲林與證人許献章見面,此等
情節要與證人許献章拿舌下錠予被告之情迥異。倘若被告係
要以與證人許献章交易海洛因為藉口誘騙證人許献章攜帶舌
下錠,直接向證人許献章表示其有海洛因可供販售即可,何
以反覆確認證人許献章要拿多少?甚至還要先前往北部,徒
增當天可能無法與證人許献章見面之風險?被告所辯顯與本
案客觀證據齟齬。又販毒者為躲避查緝,多會用暗語或簡單
「1000、2000」或「1張、2張」代表購毒金額,即能達成購
毒合意,甚至未提到毒品之種類、只要簡單約定時間、交易
地點,即可於見面時順利完成毒品交易,若非購毒者與販售
者之熟悉與默契,一般人未必知悉交易實質內容為何,本案
就附表一編號1②、編號2①之譯文,被告與證人許献章以「5
張」、「5000」此一隱諱用語代稱交易內容,顯然非指舌下
錠。從而,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㈨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將毒
品價售或有償讓與他人為其構成要件,若行為人主觀上並無
營利之意圖,即與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最高法
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4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販賣毒品係
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增
減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依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
購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來源是否充裕
、查緝是否嚴謹、風險大小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
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販賣之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
得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
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毒品量微價高,取得不易,政府
懸為厲禁,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危險,
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取得毒品之價格必較出售
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售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從中
賺取差價牟利無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80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否認本案犯行,致無從推認其具體利潤
為何,惟綜觀全卷資料,被告與證人許献章間雖有同事情誼
,然究非至親,面對販賣第一級毒品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
重罪,倘非有利可圖,豈有可能甘冒遭判處重刑之風險卻毫
無利得之理,參以本案被告2次販賣海洛因犯行,均係其主
動對證人許献章提出要約,顯示被告對於與證人許献章從事
毒品交易汲汲營營之積極態度,是被告具有營利意圖,允無
疑義,堪可認定。
二、綜上,被告所辯均無可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共2罪。被告因販賣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
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部分:
  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否認有交付海洛因予證
許献章,因而未供出毒品來源,自無本條項之適用。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部分:
  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
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有販賣海洛因予證人許献章
自無本條項之適用。
㈢刑法第59條部分:
1.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
,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行
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
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
感情。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
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
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
時,應就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等犯罪一切情狀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如有無特
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
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無
期徒刑,刑度甚重,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
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
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同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情形亦所
在多有,其因販賣行為所獲致之利益與造成危害社會程度自
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甚重。為
達懲儆被告,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須依客觀之犯行
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
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符
合比例原則。查被告所犯之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交易
金額各為5,000元,實難逕認其係專業之大盤賣家,販毒利
益自亦無法與具系統性分工之毒梟相提並論,是對被告所涉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縱科以最低刑度(無期徒刑),猶
嫌過重,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顯有可堪憫恕之
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社會秩序有
不良影響,極易滋生其他犯罪,除自己沾染毒品惡習外,竟
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販售毒品牟利,增加毒品
流通擴散之危險性,助長施用毒品行為更形氾濫,所為殊值
非難,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惟考量其販賣第一級毒
品之次數、數量非鉅,兼衡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
事板模工作,與配偶同住(本院卷第200頁),分別就被告
所犯2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以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 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及現行實務上對於販賣毒品罪 之執行刑量定,大多依其所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 略加其刑度等情,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兼顧對於 被告之儆懲與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沒收: 
㈠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各1張)係被告所持用,供其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時聯繫證 人許献章所使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述在卷(警卷第 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 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證人許献章雖於偵查中證稱其向被告購買2次海洛因均有分別 交付5,000元予被告(他卷第91至95頁),然均經被告否認 收受,譯文中證人許献章並曾表示沒錢支付價金,本案又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受有上開1萬元之犯罪所得,爰不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顏鸝靚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林欣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玉
         
          法 官 陳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 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 考 1 ①2021/07/23  10:39:35 A:0000-000000(許献章) ↑ B:0000-000000(黃俊偉) ㈠犯罪事實㈠ ㈡出處:(警卷第24至25頁、本院卷第175頁) A:喂? B:有沒有要? A:沒錢啊。 B:你沒問啦嘻喔?(台語音譯) A:啦嘻也沒錢啊。 B:沒關係啊,還是你們要先拿,晚一點再給我,我先跟朋友拿,晚一點給我沒關係,我先幫你們出,你們再看那個,不然再來他就要回去了。再來就沒有了,因為我今天開始休息。 A:要賣多少? B:看你阿。 A:看我。 B:看你啊,我怎麼知道你要拿多少,看你跟啦嘻阿,要是不要玩就不要了? A:好啦,我在開車,看怎樣等一下再跟你講。 B:好。     ②2021/07/23  12:06:23 A:0000-000000(許献章) ↑ B:0000-000000(黃俊偉) B:喂~你如果没有,以後再給我啦,我朋友要走啦,你5張夠嗎? A:5000夠! B:你上來寮仔跟我拿。 A:賀。 ③2021/07/23  13:28:47 A:0000-000000(許献章) ↓ B:0000-000000(黃俊偉) B:喂?喂? A:喂!快要到了。 B:賀。 ④2021/07/23  13:31:55 A:0000-000000(許献章) ↑ B:0000-000000(黃俊偉) A:喂! B:你到了喔? A:到了阿。 B:你進來裡面啦。 A:賀。 2 ①2021/08/01  11:32:10 A:0000-000000(許献章) ↑ B:0000-000000(黃俊偉) ㈠犯罪事實㈡ ㈡出處:(警卷第26至28頁、本院卷第176至177頁) B:喂!你之前講的你要買幾摳? A:身上沒錢。 B:我知道啦,你那天問的是要多少,我現在也沒有,是看你要多少我才能叫朋友那個! A:5000元! B:賀啦,我再打給你。 A:賀。 ②2021/08/01  11:41:57 A:0000-000000(本次持用人為綽號拉稀ㄟ) ↑ B:0000-000000(黃俊偉) A:喂!阿偉喔? B:你誰? A:我拉稀ㄟ(台語譯音),我們現在過去? B:免啦,你們現在過來沒用阿,現在還沒有阿。 A:喔賀。 B:我用好會打給你們啊。 A:賀。     ③2021/08/01  12:01:38 A:0000-000000(許献章) ↑ B:0000-000000(黃俊偉) B:喂? A:喂? B:差不多禮拜二啦,我用寄的。 A:禮拜二? B:星期二才收得到,最慢禮拜二啦,今天星期天去寄應該,最晚禮拜二,禮拜二才會收到。 A:賀。 B:下大雨我懶得開車上去,雨很大,你那裡雨應該很大? A:沒有,沒什麼雨。 B:是喔,這邊下有夠大。  A:下大雨,禮拜二才會到? B:對阿,不然你要我開車去那喔?回來也晚上了,晚上你要來嗎? A:你開車去? B:我開車去台北再回來,我馬上去開2小時,我回來最快也八點了。 A:八點?那我馬上回去。 B:你一樣要那個喔?賀啦賀啦,我要換個衣服才能出門,我們 約九點啦,九點在寮仔那邊。 A:九點在寮仔那邊? B:嘿啦。 ④2021/08/01  12:10:02 A:0000-000000(許献章) ↓ B:0000-000000(黃俊偉) A:喂?我明天早上才能去,晚上太晚了沒辦法去。 B:是喔,明天沒下雨就要工作了,如果七點有辦法嗎? A:現在有辦法。 B:我一點出門,來回不用七點啊,不然你七點在寮仔等。 A:賀阿。 B:你六點就能出門了。 A:賀。      ⑤2021/08/01  15:03:04 A:0000-000000(許献章) ↑ B:0000-000000(黃俊偉) B:喂! A:喂? B:你七點不要過去,明天在過去,現在塞車,塞在新竹,到我朋友那邊已經四點多了。 A:明天透早過去喔? B:你都幾點起床? A:六、七點。 B:這樣我確定要不要工作再打給你。 A:賀。    ⑥2021/08/01  16:40:48 A:0000-000000(許献章) ↑ B:0000-000000(黃俊偉) B:喂!賀啦,你七點去寮仔啦,如果晚到也1、20分,我現在在路上要回去了。 A:賀。 ⑦2021/08/01  18:40:49 A:0000-000000(許献章) ↑ B:0000-000000(黃俊偉) B:你在哪? A:我到寮仔了。 B:你在寮仔喔,我在78了。 A:賀。 ⑧2021/08/01  18:41:17 A:0000-000000(許献章) ↑ B:0000-000000(黃俊偉) A:喂? B:你開下來到古坑啦,古坑農會你知道嗎? A:我知道。 B:你現在下來。 ⑨2021/08/01  18:52:19 A:0000-000000(許献章) ↓ B:0000-000000(黃俊偉) A:喂? B:喂! A:我在公所對面。 B:農會喔? A:公所!公所對面! B:賀。
附表二:
勘驗內容:證人許献章於111年7月11日之偵訊錄影。 【開始播放偵訊錄影】 審判長 這個人是不是你? 證人許献章 是。 審判長 鏡頭另外一邊就是檢察官在問你,有無印象? 證人許献章 (點頭) 【繼續播放至5:51】 審判長 05:51的時候,你說黃俊偉買的,這句是不是你自己說的? 證人許献章 是警察在旁邊說給我跟的。 審判長 但是從錄影看起來警察沒有在旁邊說,「向黃俊偉買的」這句話是你自己說的,並不是警察講給你聽你再回答的。我們從勘驗的結果,並沒有聽到警察講給你聽,再由你回答給檢察官。 證人許献章 沒有聽到。 審判長 再撥放一次。 【重複播放偵訊錄影至5:51】 證人許献章 我看警察,他偷跟我講的。 審判長 你從未跟黃俊偉買過毒品,為什麼檢察官問的時候,你會說是跟黃俊偉買的? 證人許献章 (無法解釋。) 【繼續播放】 【從錄影時間14:25播放至17:17】 審判長 從14:25開始播放至17:17,經勘驗結果,證人當時是在警察局透過手機的視訊來接受檢察官的訊問,關於110年7月23日上午10時39分的譯文,檢察官是以國語詢問被告該通電話的意義是什麼,經由在證人旁邊的員警以台語解釋重複詢問給證人聽,再由證人依照自己的意思,主動回答檢察官是購買四號仔,也就是海洛因。譯文中所稱的5000元,就是指要買四號,拿海洛因的意思。 審判長 繼續播放。 【繼續播放至17:37】 審判長 17:37檢察官以國語再度向證人確認,在該通電話中,就是要向黃俊偉買5000元海洛因的意思嗎?證人直接回答是,也代表證人聽得懂國語,這句話並沒有經過警察以台語轉譯。 【繼續播放至20:40】 審判長 撥放至20:40,檢察官在視訊中向證人確認所謂的寮仔是在哪裡交易,證人的回答一下子說不知道,後來改說是寮仔內,但是也並沒有清楚的講寮仔內是不是就是黃俊偉住家附近。 【繼續播放至21:15】 審判長 繼續播放至21:15,檢察官透過視訊詢問證人,以多少錢交易毒品,證人似乎看了一下鏡頭以外的某處以後(播放時間21:01)回答5000,接著回答是拿四號給我。 審判長 影片中檢察官問你的時候,你在看什麼?(再次播放錄影) 證人許献章 看警察。 審判長 警察是什麼反應? 證人許献章 我忘記了。 審判長 你為什麼會回答5000?警察是不是有在外面跟你比5嗎? 證人許献章 沒有,警察沒有比。 【繼續播放至21:42】 審判長 21:42開始檢察官問110年8月1日譯文的事情。 【繼續播放21:42至23:37】 審判長 21:42播放至23:27,針對檢察官所詢問110年8月1日譯文內容,證人以國語直接回答「交易毒品」、「四號」,就是海洛因的意思。 【繼續播放至26:03】 審判長 播放至26:03,針對檢察官詢問110年8月1日12時10分的譯文內容在說什麼事情,證人在回答之前一樣先看向鏡頭右側的某處。 審判長 證人你在回答之前是在看什麼? 證人許献章 看警察。 審判長 為什麼要先看警察才能回答?是聽不懂檢察官的問題還是什麼原因? 證人許献章 (未答) 【繼續播放至26:30】 審判長 播放至26:30,證人在看向鏡頭右側的某處之後有抬頭,應該是在看警察,警察是以台語解釋檢察官的問題給證人聽。 【繼續播放至26:47】 審判長 播放至26:47,證人自己回答「拿藥」、「四號仔」。 【播放29:40至30:54】 審判長 從29:40播放至30:54,檢察官透過視訊詢問110年8月1日18:41譯文內容是什麼意思,證人主動回答「就要下來」、「改約在古坑農會」,檢察官問為什麼,證人主動回答「因為這樣比較快」。 【播放31:30至32:25】 審判長 從31:30播放至32:25,檢察官透過視訊詢問同日18:52譯文內容意思為何,警察有再用國語詢問一遍,證人回答當時我人在公所對面。 【繼續播放至33:05】 審判長 播放至33:05,檢察官問當天有無交易毒品,警察有重複檢察官所詢問的問題,證人想了一下以後回答有。總共說了三次「有」。 【繼續播放至33:22】 審判長 播放至33:22,檢察官詢問在何處交易毒品,證人主動回答「在車上,在黃俊偉車上」。 【繼續播放至34:13】 審判長 播放至34:13,檢察官問證人在車上拿多少錢給黃俊偉,證人主動回答「確實的數字不知道」,警方有再次向證人確認回答的內容。 【繼續播放至35:30】 審判長 播放至35:30,檢察官問證人拿多少錢給黃俊偉,警方有再重複解釋檢察官的問題給證人聽,證人一開始回答「剛好5000」,後來又改稱「有比較少沒有剛好5000」、「有比較少」、「詳細記不清楚」了。 【繼續播放至35:50】 審判長 播放至35:50,檢察官詢問黃俊偉拿什麼東西給證人,證人主動以國語回答「拿海洛因」。 【繼續播放至37:15】 審判長 播放至37:15,檢察官詢問110年8月1日18時49分的監視畫面讓證人確認,證人表示沒有意見,稱警方也有出示畫面給證人看。 【繼續播放至39:01】 審判長 播放至39:01,檢察官詢問110年8月1日18時50分監視器畫面顯示證人有上黃俊偉的車,後來又下車,向證人確認,是否當時有在古坑鄉公所前跟黃俊偉交易海洛因5000元,證人主動回答「是」。 【結束播放】 【勘驗結果】 審判長 這些勘驗的過程並沒有發現證人有遭到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訊問,證人對於檢察官詢問的問題,大多可以自行理解,或者經由警方重複解釋詢問以後,證人也都可以主動回答,並沒有看到或聽到警方有先出聲音指示、引導證人要回答的內容。

1/1頁


參考資料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