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1號
TTDM,112,易,21,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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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成




郭武正




本案被告劉建成郭武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
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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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