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97號
TNDV,112,除,297,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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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亓美娟
代 理 人 亓家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告 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 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 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20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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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