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84號
TNDV,112,除,284,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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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呂高田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呂吉明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呂俊毅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呂瑞芬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陳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呂李秀英所遺如附 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人 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2年2月9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 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2年2月9日於本院網路公告,此經本院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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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