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65號
TNDV,112,訴,1665,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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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5號
原 告 陳建名
被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審 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者 ,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9月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 已於112年9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 情,有上開民事裁定1份暨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因 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 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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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