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43號
TNDV,112,補,943,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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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黃耀賢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被 告 森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芳義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黃宣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
號及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1萬400元【依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2年房屋稅繳款
書之課稅現值,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課稅現值106萬7,700
元(非自住14萬100元+營業92萬7,600元=106萬7,700元)+臺南
市○○區○○路000號房屋課稅現值34萬2,700元=141萬400元(見本
院112年度營司調字第130號卷第53至55頁)】,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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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